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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金维他商标争议案简介
    2000年11月,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巨元公司)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0类———螺旋藻等非医用营养品上申请注册了“21金维他”商标,商标的“维”字均为繁体字,该商标在“21”外加了个“带翅膀的苹果图形”,该商标于2001年12月获得商标局的注册,成为合法注册商标。1987年,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公司)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5类———西药类(维生素)产品上申请并获得“21金维他”商标注册,该商标同时又是民生药业销售商品的商品名称。按照商标分类注册和分类保护的原则,即使巨元公司与民生公司申请的“21金维他”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巨元公司的商标注册本身并无不当。2002年8月,民生公司向商评委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拥有的“21金维他”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与宣传,该商标在消费者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成为驰名商标”,巨元公司的商标注册与产品销售完全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依据《商标法》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有关规定,民生公司申请商评委撤销巨元公司的“21金维他”商标。2004年6月,商评委以商评字(2004)第3021号《争议裁定书》,裁定民生公司申请理由成立,认为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巨元公司在第30类螺旋藻等产品上申请注册“21金维他”商标前,民生药业所拥有的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5类———西药类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裁定撤销巨元公司“21金维他”商标。巨元公司不服该裁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评委认定“21金维他”商标驰名的证据,民生公司1997 ~ 2001年“21金维他”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不足以证明其在全国范围内构成驰名商标,而广告宣传证据单一(只有电视台),且跨度仅仅是1999 ~ 2000年一年(不是法律规定的3年广告投入),其提供的4条受保护记录,只涉及同一厂家的同一产品纠纷,难以证明其在消费者中的广泛知名度,而民生药业单方提供的2000 ~ 2002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与利税统计没有税务机关或审计机关的证明,主观随意性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民生公司的“21金维他”商标,在巨元公司在第30类螺旋藻等产品上申请注册“21金维他”商标时(2000年11月)已经驰名。故此,一审法院做出了撤销“21金维他”驰名商标的判决。随后,商评委、巨元公司和民生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727号行政判决以及商评委(2004)第3021号《关于第1687032号“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并且判决商评委就第1687032号“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2004)第3021号裁定被二审法院撤销后,民生公司在商评委重新裁定的程序中补充了证据,商评委最终还是认定了民生公司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撤销了巨元公司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巨元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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