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从使用取得向注册取得转变的必然性(4)
其次,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与使用取得商标权模式相比较受惠的人数更多,更符合商人阶层的利益。在使用取得商标权的模式下,商标获得保护的条件是通过使用获得了商誉,这对般的商人来说,条件过于苛刻。据调查,现代企业的寿命越来越短,10年之前企业的平均寿命为7年,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竟争越来越激烈,商业界的变数越来越大,加上抗风险能力差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企业的平均寿命下降到三四年左右平均寿命只有几年的企业,想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时代杀出重围并获得商誉,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是不现实的。在使用取得商标权模式下,绝大多数企业都难以满足获得商标权的条句话来说,绝大多数企业在仿冒诉讼中都难以胜诉,它们的商标即使被其他人使用,它们想获得救济也是非常困难的。而在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下,规模再小、寿命再短的企业,都可以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商标权。两相比较,显然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更为有利。如果说商标法不是为历史悠久且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专门制定,而是为广大的社会民众制定的话,它就必然会顾及广大中小企业者的利益,必然降低商标保护的门槛。在这种选择理念下,现代商标法选择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而不选择使用取得商标模式,是必然的结果。
最后,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更符合企业经营理念。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一方面,企业在开展实际业务之前,一般都要提前做好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准备工作。如果按照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原则,只有实际使用而且享有相当的声誉后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对企业拓展新业务非常不利,这一点对新成立的公司而言其困难更明显。按照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企业可以在实际使用该商标之前进行注册,并取得商标所有权,这样企业就可以实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的经营策略。另一方面,企业产品的销售往往是由某个地区起家,逐渐向全国甚至向全世界拓展。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按照使用取得商标权模式,即使该企业因为使用而获得了商标权,其效力范围也仅仅以其实际使用的地域范围为限,在业务拓展到其他区域时很可能会遇到其他人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权之限制。而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一旦注册成功,商标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其业务拓展就不会遇到他人商标权的限制。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使用取得商标权之模式具有内在的缺陷,这种缺陷恰恰就是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的优势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的相对优势成为它取代使用取得商标权模式的内因,再加上要求提高商标保护水平的国外压力,以及消除国内外不平等待遇的国内动力,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的胜利是一种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