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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条件的归类(3)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注册要件规定,不从正面而是从反面规定商标注册条件,即不规定商标注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而是规定不符合哪些条件的商标注册将被驳回。因为有些事物从正面界定比较清楚,有些事物则用排除法从反面界定更为轻松,而商标注册条件就应当属于后者。另外,根据商标涉及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之不同,将驳回申请的理由再分为驳回申请的绝对理由和驳回申请的相对理由两大类。这种分类方式层次清楚,而且可与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撤销事由相呼应。
    驳回申请的绝对理由,是以该申请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为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可以要求驳回侵害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也可以主动驳回该注册申请。驳回申请的绝对理由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只能是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2)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法》第9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11条又从反面做了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另外,特定的三维标志不得申请注册,根据《标法》第12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3)违背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以对某些标志给予特别保护,尤其是该条规定的第8种情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更是授予商标审查员的一份空白授权书,审査员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界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以避免法条规定的不足而保持该规定的高度适应性。另外第16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属于此种类型。
    驳回申请的相对理由,是指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侵害了他人权利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可以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由驳回申请,商标注册之后被侵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驳回申请的相对理由,笼统地说主要是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这里的在先权利是一种广义上的在先权利,既包括了他人在先商标,也包括了其他在先权利。在先商标又可具体分为在先注册的商标、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时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驰名商标。他人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及奥林匹克标志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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