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反向假冒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反向假冒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从美国反向假冒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美国制止反向假冒的原因,除了被告具有侵占他人才智和工作成果的不良动机,以及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外,还对提供该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造成了重要的损害。
因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它体现了经营者的才智,成为经营者借以提高自己名声和商誉的媒介,如果其他经营者擅自侵占这种产品或服务,就侵占了该经营者的才智,剥夺了通过该产品或服务提高自己商誉和名声的机会,对经营者而言是一种损害。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这种理解,显然已不再纯粹从物质角度来看待该商品或服务,而是站在企业经营战略的高度看问题,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其商标标识样,已成为提升企业名声和商誉的重要环节。对产品或服务作这种理解,符合我国当前许多企业的经营战略,有助于我国企业从加工生产产品向创建企业形象方面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规定反向假冒具有合理性。
如果说我国构建反向假冒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防止经营者将他人的产品或服务错误地描述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保护他人在该产品或服务上体现的才智不被侵占,保护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不发生误导,那么我国反向假冒制度也应当体现防止消费者混淆之立法思想,在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上,就应当在关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之外,强调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
另外,反向假冒涉及对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利益的保护与竞争者复制、摹仿和使用他人产品之利益,需要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尤其是在对他人产品进行改进或将他人产品作为自己产品一部分时,如何界定侵权与不侵权的界限,是很重要而又很谨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