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的发展史
商标初始兴趣混淆的发展史初始兴趣混淆在1962年之后并未成为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初始兴趣混淆逐渐成为商标理论和实务中的重要话题。自1999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率先将初始兴趣混淆运用到网站元标签上以后,该理论迅速延伸到域名和网络广告等方面的商标纠纷案中,成为商标理论的新宠儿。初始兴趣混淆的发展史
目前,对初始兴趣混淆的讨论和运用,主要集中于美国法院和美国学者。美国第七巡回法院将初始兴趣混淆定义为: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混淆,虽然该种混淆最终被消除,但并不能消除已经发生的商标侵权责任。另一个法院指出,初始兴趣混淆是一种构成商标侵权的混淆,即潜在的消费者由于在后使用者的商标与在先使用者的商标相似而对在后使用者的商品产生初始兴趣,虽然消费者在购买时并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
美国商标法权威托马斯?麦卡锡认为,以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方式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不管是否发生相应的销售行为,都可能导致初始兴趣混淆。虽然对初始兴趣混淆的各种表述不尽相同,但表达的内容本质上都是相同的:消费者在寻找某特定商标所有人的产品,结果由于竞争者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使他对竞争者的产品产生了最初的兴趣,即使消费者可能最终认识到该产品并非他最初想要寻找的产品,他还是可能会与竞争者发生交易,这种导致消费者对竞争者产品产生最初兴趣的混淆就是所谓的初始兴趣混淆。通过这种方式,竞争者劫取了商标所有人的潜在顾客,即便消费者很快认识到竞争者的真实身份,甚至因此而没有发生交易行为,竞争者仍然不正当地获得了商标权人在其商标上凝聚的商誉,竞争者因此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