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400电话
  • 微网小程序
  • AI电话机器人
  • 电商代运营
  • 全 部 栏 目

    企业400电话 网络优化推广 AI电话机器人 呼叫中心 网站建设 商标✡知产 微网小程序 电商运营 彩铃•短信 增值拓展业务
    巴黎公约中对商标淡化的规定
    最早的巴黎公约中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直到1925年得海牙会议上才开始形成书面文本。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加入的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从条文来看,具有如下特点:
    (1)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依据传统的混淆的标准,限于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标;(2)公约保护的方式有拒绝注册、撤销注册、禁止使用等方式;(3)保护的对象是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文本的术语是“使用”)与注册的驰名商标;(4)这种保护有时间期限的要求,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在涉嫌侵权人注册之后的5年内提出诉求,如果可以证明该涉嫌侵权人在注册时存在恶意,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请求。
    此外,巴黎公约该文本的第10条之二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要求禁止商业活动中的任何不诚实行为。该条第3款特别把在商业活动中任何造成竞争对手的经营地、商品或者商业活动混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第6条之二的补充。
    不过,巴黎公约的通篇都没有关于驰名商标(well known-mark)的定义。实践中各国对于是否驰名难免产生分歧,而这直接导致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商标保护纠纷。不管这是一种疏忽,还是巴黎公约为快速达成共识的策略,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主要由法庭作为案件事实加以裁断。

    上一篇:巴黎公约对商标反淡化的立法
    下一篇:知识产权协定中对商标淡化的规定
  • 相关文章
  • 

    © 2016-2020 巨人网络通讯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ICP备15040257号-8

    巴黎公约中对商标淡化的规定 巴黎公约,中,对,商标,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