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美国商标反淡化法的理论与实践影响最大,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反淡化理论源于欧洲,且欧盟商标反淡化立法先于美国联邦立法。欧盟通过长期的实践,其反淡化立法和实践已经相当成熟。 欧盟反淡化立法之前的理论与实践 从美国商标反淡化理论之父谢克特教授的文章中可能看出,他提出的反淡化理论实际上是借鉴了德国和英国的商标反淡化理论,而且在谢克特教授提出商标反淡化理论之前,已经有反淡化的判例。例如,谢克特教 授 讨论了德国漱口水(mouthwash)公司与一家钢铁生产者之间就“0dol”商标发生的争议。“0dol”商标经过原告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想在钢铁制品上注册“Odol”商标,原告请求撤销该商标注册。 德国法院认为,被告在钢铁制品上注册“Odol”商标,其目的就在于利用该商标的促销作用,让公众认为它与原告的漱口水具有同样优良的品质。虽然两者的产品不同,不会形成竞争,但如果其他经营者都使用“Odol”商标,该商标的意义将减弱,相关市场的消费者对它的认可程度也会降低,它对消费者而言可能就不再是优良品质的产品之代表,这样不管其生产者花了多少时间和精力来取得其独特性,“0dol”都会降低为普通漱口水。“原告通过使用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商标创造了公众对其产品的需求,而该商标的促销力只有经过原告长年累月的行为才能获得”,“如果该商标的显著性被弱化,将损害原告与其他漱口水生产者的竞争力”。最终法院判定原告胜诉。(Frank I Schechter,The Rational Basis of Trademark Protection,40 Harv. L. Rev. 832(1927))该案奠定了现代商标反淡化法的理论基础。 但德国一直没有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反淡化条款,直到1994年制定新《商标法》以履行欧共体成员国责任时,才在法条中规定了与《欧共体商标条例》相协调的反淡化条款。虽然理论上认为英国很早就有商标反淡化的理论和实践,但从英国的判例来看,在《1994年商标法》制定前,对那些可能被认为构成淡化的行为,仍然以混淆和假冒为由给予救济。英国有关商标淡化的司法实践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Eastman Photographic Materials Co Ltd. v. Jonn Griffth's Cycle Corp案,在该案中,被告将原告注册在照相机上的驰名商标“Kodak”,使用在自行车这种根本不相关的商品上,最终法院是以混淆和假冒为由判定被告构成侵权。 英国《1938年商标法》规定,只有存在混淆才能对商标进行保护,但该法没有完全排斥普通法中的假冒侵权,因此在1938年之后,还能在假冒诉讼中寻找到一些被认为具有反淡化倾向的判例。其中最有影响的判例是Taittinger S. A. v. Allbev,Ltd.案。该案是从香槟区生产法国香槟的生产者,对一种被称之为“Elderflower Chapagne”的发泡非酒精饮料的生产者提起的假冒之诉,而不是商标法中的侵权之诉。在该案中,上诉法院的 三位法官都 认 为,“champagne”这个词只与法国香槟区所生产的酒产生联系,原告遭受的损害实质上就是被告对这种联系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