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显著性与我国商标立法宗旨的完善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灵魂,它既是一个标志能否成为商标的关键,也是商标注册审查的核心内容,更是商标法保护的主要对象,商标显著性成为贯穿整个商标法律制度的大动脉。我国《商标法》的许多规定不合理,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法》秉承大陆法传统,整个法律呈金字塔形,作为塔顶的立法宗旨规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作为塔基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对立法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对任何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都不能违背立法宗旨。商标显著性贯穿整个商标法律制度,又与商标法立法宗旨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以商标显著性为视角改造《商标法》时,首先就应当拿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开刀。
我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根据该规定,可以抽象出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第一,加强商标管理;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第三,维护消费者利益。综观世界各国,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可谓极具“中国特色”,然而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宗旨并不能反映商标法应有的价值追求。为了更好地修改和实施《商标法》,有必要对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重新定位。笔者认为,应将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为保护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