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视觉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非视觉商标显著性的认定
非视觉商标,顾名思义是指除视觉之外的用其他形式才可以感知的商标,主要包括听觉商标、嗅觉商标、味觉商标和触觉商标。
听觉商标可以分为声音商标和乐音商标。前者可以是自然界中真实存在的声音,也可以是人工制造的声音;后者一般通过乐谱的形式加以记录。《兰哈姆法》要求声音商标可视性使用,即附着于相关产品或其包装上,表明美国已经承认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其注册一般要求用图形表示,但商标如果只有声音时,则可以放弃图形要求,用声音样本加文字表达来代替描述声音标志或某复合商标中的声音部分,申请注册时只须提供声音样本、对标志的描述和使用证明即可。
在欧盟,所称“商标”应该包括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如满足显著性和可视性要求,成员国不能拒绝该声音标志注册。注册声音商标采取的是图形表达制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限于能用标准的乐谱表述的声音。在泰山独特叫声的注册案中,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因为泰山的叫声不能用图文表示而无法被注册为商标。因此,声音商标在申请注册时,要以一定的图案为基础,满足可视性的要求并让人容易识别和理解。
嗅觉商标也称为气味商标,是指用于商品或服务上仅通过嗅觉就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美国已允许将使用于缝纫线和绣花线上的花香气味予以注册。因此,一种气味如果其书面表达能做到易于识别且持久独立,则可以获得注册;但就嗅觉商标而言,规定仅提供一个化学方程式、词汇描述或气味样品或这几者的组合往往尚不能满足上述书面表达的要求。这样将导致嗅觉商标的注册会变得非常困难,所以在适当情形下可以放宽对书面表达的认定。味觉商标是指用于商品上,能够通过味觉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触觉商标则是指用于商品或服务上,可以通过触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目前,各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涉及以味觉或触觉作为商标注册的实例。但无论如何,一个标志想获得注册保护,它必须具有能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我国《商标法》规定,能够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具有显著性的可视性标志,因此“可视性”成为非传统商标在我国获得注册的主要障碍。其实与传统商标类型相比,这些新型的非传统商标以视觉、听觉、嗅觉等全新的形式出现,对消费者的感观产生强大的冲击,更能吸引消费者。鉴于此,我们可以有限制地对非传统标识进行法律保护,将声音商标和嗅觉商标纳入可注册保护的体系,在声音商标的认定上,某个声音商标仅由一段特定的音乐组成,或者仅列举几个音符则不能满足条件,如用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的音乐小节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则可以是对声音商标的描述,如果用使用文字的方法表述,则一定要附加乐谱。对于嗅觉商标,如果它本身不能为视觉所可知,但它的书面表达方式具有显著识别性的,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