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代商标的产生与发展(3)
在西方商业运作模式的影响下,清政府开始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商部奏拟订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折》(清光绪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1904年6月23日)中曾对此有详尽描述:圣鉴事,窃为商人贸易之事,各有自定牌号,以为标记,使购物者,一见而知为某商之货。近来东西各国,无不重视商标,互为保护。实与制造、专利之法,相辅而行。中国开埠通商,垂数十年,而于商人牌号,向无保护章程。此商牌号有为彼商贸用者,真货牌号,有为伪货掺杂者,流弊滋多,商人遂不免隐受亏损。(左旭初,2001)从以上文字可以看出,当时执政者已认识到法律对商标保护的重要意义,逐渐接受了这种近代化的商业运作体系。清光绪三十年八月四日(1904年8月4日),清政府正式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同年,天津、上海商标挂号分局开始正式受理中外厂商的商标挂号事务,直至1923年,被北洋政府农商部商标局取代,期间受理中外商标挂号共三万余件,且绝大部分是各大洋行呈请的洋牌或专牌(左旭初,1999)。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政府的统治北洋政府开始执政,并接管清政府农工商部分管的商标备案工作。1913年冬,北洋政府将工商部改为农商部,商标法规的制定修改及企业商标备案工作也改归农商部管理1913年12月24日,因商标备案工作增多及商标法规需要逐步修改完善,农商部决定在部中设立商标登录筹备处,并制定《商标章程》(共五十三条),转送各国驻华大使征求意见。之后不久,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国内局势动荡不定,对商标法规的修订事宜也因故被屡次搁置。直至20世纪20年代初,社会局势日趋安定,商业活动日渐繁荣,伴随族工商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一些企业所有者也开始认识到在自己产品中使用商标的重要性。他们希望政府能早日颁布商标法规,以保护自己的产品信誉不受其他同行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