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人参玉商标被驳回
来源:新浪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了一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集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纠纷案一审结果。引发这起诉讼的是五粮液集团于2017年8月申请的“上选人参玉”图及文字商标(下称“诉争商标”),2019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五粮液集团提交的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复审决定(下称“被诉决定”),五粮液集团据此要求向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诉争商标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五粮液集团的诉讼请求,并提到从字面解读“上选人参玉”商标,有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含有“人参”成分的含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从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该商标的申请类别为第33类,指定使用范围包括白酒、酒精饮料、烈酒等,目前该商标状态显示为“驳回复审中”。南都记者另以“上选”为关键词搜索发现,五粮液集团的商标申请记录中有44条包含“上选”二字,如“上选松茸”、“上选竹荪”等。
五粮液集团在起诉时称,诉争商标属于其“上选”系列品牌,该商标实际是其“上选”系列商标之一,“上选人参玉”酒产品中也实际包含人参成分。从市场情况来看,大量同行业经营者均使用“人参”二字,并生产和销售人参酒。“人参酒”作为一种酒商品,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另外,五粮液集团称其以及子公司在先已经注册有“上选”商标,且申请注册了“上选百草”、“上选茗香”等系列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的“上选”商标的延续性注册。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该案中,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包含“上选人参玉”字样,从字面解读有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含有“人参”成分的含义,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具有“人参”成分,导致对商品的功能用途产生误认,具有欺骗性。
判决书中还提到,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商标能否获准注册与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商标的使用状况等一系列因素相关。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后面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五粮液集团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