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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还在重审中加多宝广告语又遭罚款
    来源:新京报 
    加多宝与王老吉广告语纠纷裁定出炉,“改名广告”不构成虚假宣传,“销量领先广告”和“10罐7罐说”广告被禁用,加多宝赔偿广药集团100万元。
      8月16日,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分别发布公告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中国每卖 10 罐凉茶 7 罐加多宝”广告词、销毁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并赔偿广药集团100万元。
    而对于加多宝的“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改名广告,最高法终审判决其属于向消费者告知基本事实,不构成虚假宣传。
      “卖10罐有7罐加多宝”广告被判禁用
      根据广药集团发布的公告显示,最高法判决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媒体上发布包含“中国每卖 10 罐凉茶 7 罐加多宝”的广告,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湖南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包装上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加多宝”广告语的加多宝凉茶。
      此外,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还要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此次诉讼源于2013年8月。此时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及两家零售商“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等广告语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11月17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定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三条广告为虚假广告,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2016年3月8日,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加多宝“改名”系列广告不构成虚假宜传
      8月16日,加多宝也在官网挂出了《加多宝关于“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纠纷案件再审判决书的公告 》,称加多宝的“改名”系列广告语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公告,最高法再审判决书认定,加多宝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对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在客观上,加多宝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宜传行为。
      据此,最高法判决称,驳回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且为终审判决。
      据了解,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广州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广告语。2013年12月,广州中院一审裁定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属虚假宣传,要撤回所有宣传,同时赔偿广药集团1000万元损失,公开道歉。
      商标纠纷案仍在重审中
      加多宝与王老吉的广告语纠纷虽然落听了,但双方的商标纠纷重审仍在进行中。
      7月1日,加多宝在官网发布公告称,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案裁定,最高法认为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在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依据。最高法因此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广东省高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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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2014年5月,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加多宝赔偿自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侵犯广药“王老吉”商标造成的经济损失10亿元。2015年1月22日,广药集团向广东高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加多宝要赔偿广药的经济损失由10亿元更变为29.3亿元。
      2018年7月27日,广药集团发布“王老吉”商标诉讼结果公告,广东高院裁定广东加多宝、浙江加多宝、加多宝(中国)、福建加多宝、杭州加多宝、武汉加多宝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共计14.4亿元。
      当时,加多宝便发声明称不服从一审判决,并立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加多宝表示,广药和加多宝在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9日期间是合作关系,依据协议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加多宝根本不存在所谓侵权。
      而对于商标案重审一事,广药集团今年7月2日发布公告表示,本次案件系商标侵权纠纷,不涉及王老吉系列商标权属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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