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发展历史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2001年修正后的《商标法》与 TRIPS协定全面接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再次修改了《商标法》,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正式修改的内容之一。涉及的主要条文有两条,第十三条规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十三条的内容为: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内容看,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注册商标,但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的保护范围限于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上;对于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才给予跨类保护,这一原则与 TRIPS协定的规定是一致的。
商标法这次的修改后一个多月,我国就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也随之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