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政府会给予现金奖励
政府给予现金奖励
政府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实行大额现金奖励。如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在《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中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名牌发展战略做强企业,对获得省著名商标或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吉林省延边州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认定为“吉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延边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县(市)政府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认定为“古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认定为“延边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北京密云县人民政府规定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次性奖励80万元;对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湖南省望城县规定,凡在其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湖南名牌产品湖南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品牌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可见对于驰名商标的奖励是远远高于非驰名商标的。另外,各地政府对驰名商标的奖励措施也不尽相同。如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该园区积极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在《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华苑产业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鼓励企业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鼓励个人无形资产入股的扶持;鼓励具有专利项目、技术特长、管理才能的个人以无形资产作为股权股,对无形资产所获得的股权收益,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给予相当于其股权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园区留成部分100%的资助。
浙江省慈溪市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实行按新增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的方式,其规定如下:对获国家级名牌或驰名商标、省级名牌或著名商标的本市企业,通过定牌、贴牌等方式与本市境内其他企业开展品牌经营,按其当年新增贴牌、定牌收人(收入须单独计账)的6%绐予奖励。并且对相关主管部门也予以经费补助:对获得中国名牌、驰名商标的企业的主管部门补助工作经费10万元;对获得国家商务部出口名牌、原产地保护(地域保护和原产地标记)和证明商标的企业的主管部门,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通过争取获得国家级专业生产(品牌)基地的,对组织申报单位补助工作经费20万元。
四川省成都市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中为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3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企业法人代表1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