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二含义翻译的由来
长期以来,对于描述性标志经过使用所获得的“ Secondary meaning”,大多数学者都翻译为“第二含义”。但实际上,如果从语言学的角度来看该种翻译可能会存在错误,它混淆了词语作用和词语含义之间的差别。
首先,不能将描述性词语指代的对象等同于词语的含义。词语本身的含义受到历史的、文化的因素影响,是由人类共同体的公共语言习惯、约定或规则决定的,描述性词语的含义并不会因为受到商业使用而发生变化。“ Ivory”(象牙的)无论使用在象牙制品上,还是使用在肥皂上,它都是一个具有固定含义的摹状词,在使用过程中它的含义并没有发生改变,发生改变的只有该词语所发生的作用。
其次,从美国的相关司法资料来看,所谓的“ Secondary Meaning”只是指该描述性词语具有了新的作用或者功能—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描述性词语并没有产生新的含义。在支持“ Secondary Meaning”的早期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原告证明该标识具有标示来源的作用(或功能)。法院并没有对较强的任意性商标和较弱的描述性标志进行明显区分。然而,随后的判决意识到Secondary Meaning”并不适用在所有的案件中,只有在发现标识具有描述性的案件中,原告才需要证明“ Secondary Meaning”的存在。“ SecondaryMeaning”被概括为“除了关联( Association),什么都没有”。“当一个词语在消费公众的脑海中的首要意义不是产品,而是产品生产者”的时候,一个商标具有了“ Secondary Meaning”。然而,消费公众并没有必要必须将商标与它的特定所有者联系起来,只要将该标识视为识别不同商品来源的标识,即便不知道商品生产者的名称,该商标也获得了“ Secondary Meaning”。实际上,如果将描述商品的质量、数量、原料、颜色视为描述性词语的第一种作用,标示商标来源应当被视为描述性词语的“第二种作用”,商业使用增加的是描述性词语的作用(功能),当事人的商业使用达到法律所认可的标准,法院才能认为该词语具有了“第二种作用”,即描述性词语才真正获得了商标法上的显著性。“第二作用”的获得并没有改变原有词语的含义,“黑又亮”商标获得“第二作用”,并不意味着“黑”的不黑,“亮”的不亮。同时描述性词语的第二作用”也很难成为该词语的固定含义并被收录到词典中。而在小编中为了尊重大多数人的语言习惯,避免出现错误的判断,小编使用了“第二含义”而不是“第二作用”或“第二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将 Secondary meaning翻译为“第二含义”具有合理性。小编认为,描述性标志的使用实际上并未增加原词语的含义,而只是增加了该词语的指代功能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