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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规定商标混淆的立法
    只规定有导致混淆的可能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如美国《兰汉姆法案》第1125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中,在任何商品或服务上或与之有关方面,或在商品的容器上,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或任何虚假的原产地标记,对事实的虚假或误导性描述,或对事实的虚假的或误导性表述,可能引起对该他人与他人的附属、联合或结合关系的混淆、误认或欺骗,或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或商业活动来源于他人、由他人赞助或认可的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任何人,如果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或可能使其蒙受损失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该人应当承担责任。
    美国《兰汉姆法案》的规定强调任何人只要认为经营者对商标的使用引起混淆、误认或存在欺骗,都可对该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而无须考察商标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美国《兰汉姆法案》的规定十分大胆,这也与美国商标法直将混淆问题视为事实问题有关,每一个商标侵权案件各不相同,授予法院法官充分的自由,按照自己对混淆理论的理解维护相关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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