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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申请文书(3)
    对于特殊标志,申请人应当提供“商标说明”,具体界定要注册的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如果不加以说明,商标局会将商标图样作为申请商标,由此核准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限于商标图样所示标志。
    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外,我国法律不承认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具体界定商标注册申请的对象。在“阿迪达斯公司、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中,阿迪达斯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第3307038号为一虚线勾勒的长裤侧视图,其上有三道黑色竖杠纵向平行分布,指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游泳裤”商品上。这其实是一个典型的“位置商标”( position mark)。阿迪达斯公司举证称,通过大规模推销使用行为,包括长期赞助各项国际国内运动赛事,持续在大部分产品上标注“三条杠”商标,相关消费者已经把“三条杠”标志与阿迪达斯公司产品相对应,使之成为商品来源标志。但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拒绝承认商标图样中虚线勾勒的裤子形状属于商标注册申请的组成部分。两审法院都认为,阿迪达斯公司所申请的商标是整个图样,既包括实线部分,也包括虚线部分。为此,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申请不具有显著特征,应当驳回。基于相同的理由,阿迪达斯公司在衣服上申请“三条杠”的商标注册申请第3307037也被驳回。然而,我国商标法既然承认三维标志(包括产品整体外形)可注册为商标,不承认位置商标(产品部分外形)似无充足理由。位置商标本质上是描述商品本身,虽没有固有显著特征,但应承认可经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实际上,以虚线在商标图样中表示排除保护的对象已成为各国通例。
    商标图样和附加文字说明所界定的对象应是特定标志( specific mark),方可核准注册。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示权利边界的法律要求。例如,吉百利( Cadbury)2004年曾试图把其巧克力包装的紫色作为商标注册其注册商标申请书载明:“如申请所示‘紫色’(潘通色号2685C),用于指定产品的全部可视表面,或者作为指定商品表面的主色”。英国上诉法院2013年判决认为,以紫色为主色,表明还可以包含其他多种颜色。对此,申请人并未予以充分说明,故其申请保护的对象不是“一个标志”,而是不确定的若干标志及其变体。这会让市场竞争者无从了解所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为此,法院判决驳回此商标注册申请。
    再如,戴森( Dyson)公司生产吸尘器,其集尘室采用透明设计,用户可以见到其中收纳的灰尘。2002年,戴森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附有如下说明:“如图所示,申请注册的标志是一个透明集尘箱,其构成真空吸尘器的部分外表面。”欧洲法院认为,戴森公司申请注册的对象是产品的特性,可以是各种形状,故不是特定的标志。如准予注册,戴森公司可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禁止其他经营者制售任何带透明集尘室的吸尘器而无论其具体形状,这有违欧盟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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