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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申请的构成分析
    承接:《中国劲酒商标案例》
    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同事实认定,可以影响法律判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含有“中国”二字,且在视觉效果上已形成一个整体,“中国”二字成为商标中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故不代表所属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由“中国酒”和“劲”两部分组成,其中“劲”字因视觉效应是“显著识别部分”,二者相互独立,“中国”是所属国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可清晰识别为“中国”、“劲”、“酒”三部分,虽然其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中国”,但其整体上不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从标志构成来看,似乎把商标注册申请分析为“中国”、“劲”、“酒”三部分的事实认定,更支持“中国”为所属国的判定;而把商标注册申请分解为“中国酒”和“劲”两部分的事实认定,更支持可能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法律判定;而把商标注册申请认为视觉上是一个整体的事实认定,更支持商标注册申请整体上与我国国家名称不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可见,各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之间,似乎存有错位。
    此外,本案商标注册申请还可作其他不同的分析。例如,商标注册申请整体结构是“方章”。按照方章的阅读习惯,识别顺序为“从上到下,从左向右”。所以,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分解为“国酒”和“中劲”两部分,“中”字可因不突出而被忽略。相关消费者可能以“国酒”为其显著部分。再例如,商标注册申请中劲”字为繁体,且为草书。当代中国,人们已经习惯简体。所以,“劲”字可能被相关公众认为是“图形”。“中国酒”可以作为称呼,且整体占商标注册申请的四分之三左右。故而,相关公众(特别是外国人)可以“中国酒”作为显著性的识别部分。这两种事实认定都比较支持商标注册申请可能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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