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爱森食品与商评委和鼎湖山泉商标纠纷案例 本案中,无论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只考虑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和引证注册商标人所在地范围内的消费者是否容易发生混淆,并未顾及全国消费者的认知。这种做法并无不当。商标法上所谓“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是指“相当数量的相关公众”( appreciatenumber of the relevant public)。对饮用水饮料这样一种常用商品而言,肇庆市已经足以构成“相当数量的相关公众”。又商标法上的“近似商标”是混淆性近似,强调混淆可能,而不是实际混淆。肇庆市的相关公众可能混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全国范围的相关公众也没有理由不容易混淆它们。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均处于同一地区,法院会着重考虑这一地区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而对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出认定,尤其是在该地区的相关公众对涉案两商标具有较之于其他地区的相关公众不同的认知的情况下。为此,如果注册商标申请人住所地或毗邻地域的相关公众会产生混淆误认,则即便对其他地域的相关公众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亦可以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例如,“骆宾王”案中,法院认定争议商标“骆宾王”与引证商标“宾王”构成近似商标,主要考虑因素在于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均位于浙江义乌,而在义乌当地“骆宾王”即被称为“宾王”,故当地的相关公众易将二者混淆②。再如,在“伊雅秋林”案中,法院考虑到引证商标“秋林及图”在东北地区的知名度,以及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均位于哈尔滨等因素,从而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