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国际化是知识产权保护重要趋势。随着国际技术市场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越来越重要。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这是第一部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条约;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缔结,这标志着版权走上国际舞台。随后,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条约和协定出现,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体系。这些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保护工业产权制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制裁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1925年)、《国际注册用商品与劳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巴黎公约》(1961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1年)、《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护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1981年)、《商标法条约》(1994年)、《专利法条约》(2000年)等。另一类是保护著作权制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61年)、《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1971年)、《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1974年)、《避免对版权提成费双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条约》(198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年)等。
另外,还有一些综合类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例如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94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等,都是国际领域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文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