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
【案件背景】
导航电子地图是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出现的新兴产业,并随着我国百姓汽车保有量迅速增长而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然而,导航电子地图作为软件产品、电子数据产品,具有被大规模复制的特点,面临着盗版、抄袭与剽窃等种种侵权行为的威胁。长地万方公司与凯立德公司均为我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导航电子地图甲级制作资质的企业,长地万方公司诉凯立德公司导航电子地图产品侵犯其《“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称为“中国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本案涉及导航电子地图的著作权保护,法院判决对于地图作品出版的审核批准程序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电子地图作品抄袭的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本案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的在损失或获利均难以准确证明的情况下,在法定赔偿额之上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澄清该领域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理论是非问题,将对中国导航电子地图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案情简介】
长地万方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2005年5月13日获得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拥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长地万方公司第四版《“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以下简称“道道通”)于2006年8月16日由中国地图出版社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地图审核申请,2006年8月17日获得国家测绘局签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
凯立德公司成立于1999年12月22日,2005年6月24日取得国家测绘局颁发的甲级测绘资质证书。以凯立德公司为编制者的被控产品《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62城市)》(以下简称“《362图》”)在2006年12月21日由广东省地图出版社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地图审核申请,审图号:GS(2007)164号,2007年2月1日获得国家测绘局签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
长地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07年7月25日在劲力公司购买了中佳讯DH-105GPS导航器二台,价格2500元/台,包装盒标示有中佳讯公司名称,内装有被控产品《362图》光盘,光盘显示的版权与制作人为凯立德欣公司,审图号:GS(2007)164号,附有凯立德欣公司的凯立德移动导航系统用户手册,该手册标明时间2007年1月,还有一本GPS导航终端使用手册和保修卡,两本手册和保修卡均盖有劲力公司业务专用章。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及在购买过程中取得的发票、证明、名片进行了公证和拍照。长地万方公司以凯立德公司导航电子地图产品侵犯其“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为由,以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中佳讯公司、劲力公司为被告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劲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著作权的销售行为,包括销毁其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道图》。2.中佳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著作权的生产、销售行为,包括销毁其尚未出售的使用侵权产品《道图》的“中佳讯”GPS导航仪。3.凯立德欣公司、凯立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著作权的生产、销售行为,包括销毁其尚未出售的侵权产品《道图》。4.凯立德欣公司、凯立德公司在《测绘报》和《人民日报》上(除中缝以外位置)以及凯立德公司的网站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长地万方公司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由法院审核。5.凯立德欣公司、凯立德公司连带向长地万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长地万方公司在本案维权过程中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证据保全费、诉前禁令费等合理费用)。6.由劲力公司、中佳讯公司、凯立德欣公司、凯立德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长地万方公司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提供被控产品的生产、销售财务账册,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拒不提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长地万方公司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提供测绘工程技术人员在实地作业时全部相关的地域实地采集的记录表、轨迹的拷屏、立交桥草图以及其在各省做测绘的备案文件、交通费单据、外业人员住宿费单据、过路过桥费单据、当地加油费单据等,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也未在当时提供。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向中国地图出版社调取了长地万方公司在该社备案的“道道通”光盘,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调取了凯立德公司在该中心登记的《362图》光盘,凯立德公司最早应于2007年1月22日后才向该中心登记《362图》,其自称创作完成的时间是2006年3月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依凯立德公司申请向国家测绘局调取凯立德公司在该局备案的《362图》光盘和长地万方公司在该局备案的“道道通”光盘,国家测绘局未能提供。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中国地图出版社调取的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光盘分别与控产品《362图》光盘进行对比,两者在如下方面存在相同:1.个别字误相同;2.不规范简称相同;3.有点无路;4.信息取舍相同;5.虚设地址相同;6.未简全称相同;7.表述不当相同;8.多种表述相同;9.特制信息相同;10.长地版本相同;11.错误相同;12.同位置标注。
凯立德公司在原审答辩状中辩称:......公司生产制作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子地图(31省362城市)》的多个版本导航电子地图产品已广泛应用在车载导航仪、智能手机、PDA/PND/PMP、数码相机等不同导航设备上,在2006—2007年连续5个季度在GPS后装导航电子地图市场销售占有率达到50.1%,其销售量已占据全国市场的一半以上。国内权威调查机构赛迪顾问(CCID)2007年5月发布的调查报告《2006年度至2007第一季度中国GPS后装导航电子地图及软件市场监测研究报告》显示,2006年全年中国后装导航地图软件市场总共销售8.25万套,2007年第一季度市场总销量为12.43万套,2007年度每套导航电子地图产品的平均售价是300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作出诉中禁令,责令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产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长地万方公司是否享有“道道通”作品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在本案中,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于2006年8月16日由中国地图出版社向国家测绘局提出地图审核申请,2006年8月17日获得国家测绘局签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由此可见,长地万方公司“道道通”最迟于2006年8月16日已创作完成。凯立德公司否认长地万方公司的著作权,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佐证,故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长地万方公司是作品“道道通”的著作权人。
(2)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长地万方公司的涉案著作权?
长地万方公司作品的完成时间和出版时间均明显早于被控作品。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判定原则,经将被控侵权的《362图》产品与长地万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道道通”进行对比,两者在多方面相同,特别是长地万方公司在自己地图产品中设置的大量暗记和版本信息号,在被控产品中大量出现。在凯立德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自行创作的情况下,其行为显属抄袭,且凯立德公司不可能仅仅抄袭了长地万方公司电子地图的错误或不规范之处,故凯立德公司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凯立德公司在其自己的网站上宣传介绍:“......公司成功引进风险投资,于2006年8月22日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德欣)......”“凯立德与凯立德欣实行集约化管理方式,采取统一的市场策略、统一的管理制度、统一的财务核算......”。由此可见,凯立德欣公司、凯立德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侵权产品《362图》,构成共同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应对侵权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中佳讯公司生产、销售装有侵权产品《362图》的“中佳讯”GPS导航仪,劲力公司销售装有侵权《362图》的“中佳讯”GPS导航仪,也构成侵权。
(3)四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长地万方公司要求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方式及赔偿数额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根据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等依法确定,长地万方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由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一并赔偿。在确定本案赔偿额,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凯立德公司在答辩状中自称的销售情况,即凯立德公司在2007年一个季度中其被控产品销售量达到:12.43万套×50.1%=6.227万套,按每套产品平均销售单价300元计,其销售额可达到:6.227万套×300元/套=1868.1万元;计全年四个季度,其产品销售量可达6.227×4=24.908万套,其销售额可达到24.908万套×300元/套=7472.4万元。因侵权产品的制作成本费用低,利润高,按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是从2007年1月份开始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起算,至长地万方公司2007年7月份公证购买时止侵权期间为半年,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份诉中禁令生效时止侵权期间为1年5个月,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到目前为止直接侵权获利数额至少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所以判决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长地万方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凯立德公司、凯立德欣公司、中佳讯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予以确认,认为电子导航地图与其他地图一样,属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凯立德公司上诉主张长地万方公司提交正式出版的“道道通”与其向国家测绘局提交的送审盘内容不符,属于非法出版物。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测绘局施行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地图审核、批准等监管职能属于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不能公开出版。凯立德公司未提交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公开出版的“道道通”属于非法出版的审查结论,因此,从出版程序上无法证明本案凯立德公司作品为非法出版物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道道通”是否属于非法出版物,系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问题,与其作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禁止他人抄袭,二者并不排斥。即使“道道通”存在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不能出版,长地万方公司仍然可以基于对“道道通”享有的著作权而制止他人侵权。
关于本案赔偿数额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赛迪顾问公司的统计数据,得出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侵权获利数额至少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结论,依据不足。《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本案长地万方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侵权获利具体数额均不能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支持长地万方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16条关于“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另行计赔”的相关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明长地万方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侵权获利,明显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因此,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考虑到导航电子地图的制作成本、市场利润、侵权性质等因素,综合确定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赔偿长地万方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另外,长地万方公司因本案维权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是长地万方公司确定发生的实际损失,能够查证属实的,亦应由凯立德公司和凯立德欣公司一并赔偿,包括律师代理费60万元、鉴定费10万元、公证费4270元、购买侵权物品7500元,冲印照片费100元、担保费8万元,共计791870元,有相应合同、票据为证。由于长地万方公司自行委托评估,评估依据没有效力,故该笔评估费由其自行承担。二审开庭审理后,长地万方公司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交了专家研讨会费用20万元,该笔费用并非维权必须花费的合理支出,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长地万方公司还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寄交了差旅费、资料费、相关人员费72900元的发票复印件,由于长地万方公司已委托有关代理机构代理维权,二审法院已支持其相关律师代理费的诉请,故不予支持。而其他票据、单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真实性亦不能逐一核实,但二审法院考虑长地万方公司必定为本案支出了有关工作人员差旅费、资料复印费等费用,酌情支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