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实践中提出商标异议的比较多
《商标法》在第十九条中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任何人”作为行为主体,在法律上是最宽泛的概念,涵盖了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没有除外者。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与异议对象有利益冲突的在先权利的尊重,它给予了一切想对异议对象提出异议的人“想提就提”的权利。在实践中,所提异议的内容从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条款、与在先注册和在先申请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具有《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五条所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审查不当,一直到应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不限定商标异议内容的结果是,在给了提出异议的人最大“言论自由”的同时把异议裁定的难题留给了商标局和商评委。
提出商标异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商标审查行为的局限性、主观性和不统一性,使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盲目性注册商标在审查中不能全部被纠正,有些具有恶意的申请注册行为不能被完全制止。二是提出异议的人具有主观性、盲目性,有的甚至明显具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