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处理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所谓“异议裁定”,是指他人对国家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其注册的异议,并向国家商标局陈述反对其注册的理由和提出证据后,国家商标局在听取双方答辩的基础上,依法居中作出裁定的法律程序———即“异议裁定”。商标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是异议受理发生的前提条件,因为商标异议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异议人有异议权,被异议人有答辩权,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答辩。不愿行使答辩权的,视为未答辩、未答辩的,不影响国家商标局的裁定。
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一是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二是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议裁定不服,可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复审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