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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代理管理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商标局不予受理。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1)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3)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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