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权,又称商事名称权、厂商名称权,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其注册取得的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号使用权以及商号专用权。商事主体对商号,即商业名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一般认为,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都具有专有权、使用权、转让权,也都具有许可使用的权利。但正如商标与商号存在诸多区别一样,商标权与商号权也有很大差别:
(1)二者功能与作用不同。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商号权属名称权的范畴。
(2)二者表现形式不同。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只能用汉字来表示。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有的国家甚至允许把声音、气味等也作为商标注册。(3)二者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商号权的实现只要按照行政管辖的要求在工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后,在取得名称权的同时也取得商号权,因此时间较短。而商标权的取得从申请到权利取得要经过申请、审查、公告、异议等程序,时间较长。
(4)二者的效力范围不同。在我国,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法律的效力,有效期十年,但可以无限次地续展;而商号权除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的外,其效力一般都限定在所登记的省、市、县等一定行政区划之内,但其时空效力是一次申请,且伴随着企业名称权永远存在。
(5)二者实现方式不同。商标权的实现大多以标志于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为主要方式,而商号权的实现则依赖于商事主体体企业名称的不断使用。
(6)二者产生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在我国,商标权取得的依据是《商标法》———属于法律的范畴;而商号权取得的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属于行政规章范畴。因此,二者保护力度的不同。
(7)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多个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