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的法律定位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专门规定,在民法、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中的法律定位又侧重不同。
民法以私法规范为核心,主要通过授予民事主体法定权利的方式实现国家对公民、企业生活的保障,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企业名称权,其本质上也是对企业商号权的保护。质言之,民法对商号权的规制是定位在企业权利层面上的。
商法虽然也是以私法规范为核心,但其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商行为的法律部门,又包含了大量的国家干预商事交易活动的公法性规范,即坚持商主体、商行为“法定主义”。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即是商主体的类型、内容和公示都要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商事登记、商号的设定和使用、商号的变更和转让、商号废止都是商法公法性规范的重要部分。对此,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明确的相关规定。可见,商法对商号权的规制是定位在行政管理和监督的层面上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安全维护之法,其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更为宽泛,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商号、与商业名称相关的商品包装等,只要容易发生混淆的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对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3项、第二十一条等也有相关规定。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号权的规制是定位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层面的。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把商号权定位为企业经营性标记权,即通过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对商号进行保护,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商标法》第44条G款规定:不论商号注册与否,他人若采用或行使相同或近似于商号权人之商号或标章者,应认为权利之侵害;对于内、外国人,均予以同等之保护。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促成商号和商标运用的一体化。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把商号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即把对商号权的规制应该是定位在私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的层面上的。一方面,商号附载商誉,可以为企业带来物质利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需要法律特殊保护,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商号权可转让、许可使用、设为抵押、继承,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而商标具有财产权属性。另一方面,商号权与商事主体不可分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商号是商事主体法律人格的化身,商号权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更具人格性。因此,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