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撤销连续停用三年的商标
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争议商标与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构成相似的事实,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商标撤销包括三种情况:(1)违反商标法而被撤销。(2)争议撤销。根据中国《商标法》,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3)三年不使用撤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超过三年不使用,任何第三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无效撤销申请。
申请人办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以下书件:(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