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与送达
1.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原则
域名争议案件文件的提交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任何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专家组以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副本。
(2)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向一方当事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3)专家组传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文件,必须同时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另一方当事人传送副本。
(4)文件传送方有义务为其传送的文件保留记录,以记载有关文件传送的具体事实和情况,供有关当事方查阅,并用以制作相应的报告。
(5)当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被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的文件时,或者传送文件的当事人自己认为未能成功地传送有关文件时,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当依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指示为之。
(6)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更新其详细的联络信息。
2.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采取的措施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为使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而实施以下行为后,上述责任即视为解除:
(1)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所有邮政通信及传真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2)按照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whois数据库中记录的域名持有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承办人和缴费联系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当域名对应于一个网站时,按照该网站联系方式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向被投诉人传送电子形式投诉书(包括可按照相关格式送达被投诉人的附件)的。
(3)按照被投诉人自行选择并通知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其他通信地址,及在可行范围内由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提供的所有其他地址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的。
3.传送的文件的方式
除上文2.所述的情形外,向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传送的任何文件均应当根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指定的方式进行。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没有指定时,通过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通过带有传输确认的传真方式传送。
(2)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或邮政快递方式发送。
(3)在能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形式传送。
一般而言,文件于下列情况下应视为已经送达:
(1)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的,以传送确认书上显示的日期为准。
(2)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3)通过网络传送的,在传送日期可予验证的情况下,以该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