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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索引擎与链接技术导致的侵权如何认定责任
    搜索引擎是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一项互联网技术,可以帮助用户在互联网上迅速搜到到自己所需的内容,搜索引擎服务网站将搜索到的信息集中陈列在用户面前供用户使用。
    搜索引擎提供给用户的是一个网络链接,并没有将链接的内容直接呈现在自己的网站上,这个链接将带领用户到其网页进行浏览,质言之,搜索引擎只提供指向该网页的路标,去或者不去还需要用户自己选择。链接作为互联网上实现快捷传递和获取各种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促进了资源共享的,极大地方便了用户上网。从技术角度上说,搜索引擎网站提供的只是搜索服务,引导用户按照自己的意愿利用这个工具去找到自己需要的内容。搜索引擎服务商并不存在将对方网站资源直接复制的行为,也不构成传播。此外,互联网是一个极其庞大的构成,如果每一项搜索结果都需要搜索引擎服务商对其进行合法检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客观的,网站上的信息若出现问题,应该由信息的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要求引擎服务商提供赔偿。但是,当著作权所有人发现自己的作品能够被搜索引擎所搜到,如果他不愿意这种情况发生,他可以在一定的时限内向搜索引擎服务商提出异议,并要求其移除该链接从而达到保证自己权益的做法。此时搜索引擎服务商需要对其异议进行核实,如果核实确是此权利人的作品,应该按照该权利人的要求在一定时限内移除链接,消除影响,若是在该有限时间内还未移除链接,则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商可分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s,简称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ContentProviders,简称ICP)。互联网用户只要向互联网上传信息,就是网络内容提供商,对这些行为人而言,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ISP是指提供互联网络的物理构架使用户和互联网之间实现互联的从业者。③对他们的侵权行为认定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是过错认定,即以上所提到的通知和移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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