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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沿革
    知识产权制度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至今虽只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但它对推动全人类文化艺术的繁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巨大影响,已日益为人们所公认。
    纵观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史上演进的轨迹可知,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而是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如在版权方面,16世纪中叶,英国皇家通过特许证形式给出版商以特别授权,但并未涉及对作者利益的保护。在专利方面,1236年,英王以特许方式授予一位市民享有15年制作色布的垄断权。在商标方面,13世纪的欧洲,因行会盛行,为保证行会对外的垄断和利益,官府许可行会使用一定的标记。
    知识产权从“特权”到“立法”,是工业革命和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1624年英国《专利法》、1857年法国商标法的颁布,奠定了现代工业产权的基础;1709年英国版权法的颁布,则标志着近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
    英国1624年《专利法》源于中世纪特许制度,是在对中世纪特许制度改造的基础上产生的。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专利权授予真正最初的发明人;②专利必须在英王所辖范围内具有新颖性;③专利权持有人有权独占性制作、使用其发明的物品或方法;④专利权的行使不得用于哄抬物价、妨碍正常交易、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⑤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5年。它的产生对于英国劳动力价值论的实现、工业资本主义的产生及现代产权制度的确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成文商标法。该项法律来源于《法兰西民法典》第1382条和1803年、1809年的两个“备案商标法令”。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商标可以进行注册;②注册时不进行审查,只要不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均可注册;③商标权利来源于使用,但使用与否并不影响注册的效力;④注册的意义在于作为财产的证明;⑤注册商标的效力在于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在民事上则是在先的使用构成抗辩;⑥注册商标的优势还在于如果被侵犯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该法的最大贡献在于率先将使用与注册引入商标法律制度。
    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安娜法》。该法规定,作者是第一个应当享有作品中的无形产权的人。印刷出版者或书商与作者各自应享有不同的专有权:印刷出版者或书商依法对他们印制与发行的图书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专有权;作者对已印制的书在重印时享有专有权,对创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也享有同意或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专有权。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从出版之日起14年,如果14年届满而作者尚未去世,则再续展14年;对于该法生效日(1710年4月1日)前已出版的作品,一律保护21年(自法律生效日算起),不再续展。学者普遍认可,从主要保护印刷出版者转为主要保护作者,是《安娜法》的一个飞跃,也是版权概念近代化的一个突出标志。
    随着世界文化和科学技术交流的不断加强和发展,资产阶级为了在激烈的商品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需要大量地采用新技术,用先进的科技、文化换取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科学技术研究的广泛性、复杂性及难度日益增加。特别是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过程中,资本主义国家为适应资本、商品与技术输出,以及市场从国内走向国际的需要,逐步建立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1883年,法国、比利时等国在巴黎共同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据此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1886年,法国、德国等国在伯尔尼签订了《伯尔尼公约》。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交流的扩大,此类公约、协定不断增加,先后有1891年的《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1925年的《海牙协定》、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57年的《尼斯协定》、1958年的《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61年的《罗马公约》和《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0年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的《唱片公约》和《斯特拉斯堡协定》、1973年的《商标注册条约》、1974年的《卫星公约》、1977年的《布达佩斯条约》、1982年的《避免对版权提成费双重征税的马德里多边公约》等公约。
    为了更有效地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协调各缔约国间的关系,贯彻和实施各个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并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根据这一公约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管理着除《世界版权公约》以外的上述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
    1989年9月在埃斯特角发表的部长声明中将知识产权连同服务贸易和投资措施列入乌拉圭谈判议程。经各国代表激烈讨论,最后达成了《TRIPs协议》,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该协议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代表着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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