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记,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与商品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商品经济出现以前,人们生产的目的主要是自给自足,因而产品上不需要使用标记,即使有的物品上有铭文、年号或刻有文字和图形标记,也只是用于装饰、纪念或表示私有权的作用,而不是商标。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标记也日趋完备。在西方,商标最早起源于西班牙,游牧部落把烙印打在自己的牲畜上,以区别不同主人的牲畜。在古代中国,东周时期便出现了“杜康”作为酒的标志;东汉铁器上铸有“川”字作为产品标记;在南北朝后期的北周文物中,有以陶器工匠“郭彦”署名的粗制陶器;到了宋代,山东济南有一刘家针铺以白兔作为商品的标志,在针的包装纸上用铜版印有白兔的图形和“兔儿为记”字样,这是我国迄今发现使用最早的设计图案较为完整的商标。随着13世纪欧洲行会的盛行,商品经济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一些产品制造者和行会都有特定的印章作为自己生产的商品标记,以后逐渐演变为图形商标。到了17、18世纪,商品使用范围更广,商标的形式也日益完备,但还没有产生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始于19世纪资本主义时期,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高度发达,商标已成为资本家进行竞争、垄断市场、牟取暴利的一种工具。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的垄断地位,便于消费者识别商品,制止不法者假冒他人商标的侵权行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从19世纪50年代起先后制定了专门法律。
法国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是世界上最早一部包括保护商标的法律。全国性最早的商标法是法国1857年制定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这项法律直至1964年才作了大幅度修改,重新公布了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现行《商标法》于1992年7月1日597号法令颁发。英国关于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最早为1862年颁布的《商品标记法》;1885年又颁布了《商标注册法》;1905年通过新的《商标法》,并于1919年、1937年、1938年和1994年作了重大修改。
美国于1870年制定了《美国联邦商标条例》,同年8月又补充了对侵犯商标权行为适用刑事制裁的规定。1881年美国颁布了新《商标法》,并于1905年、1946年和1975年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现行《商标法》于2011年5月修订,被编入美国法规汇编第15编“商业与贸易编”中的第22章。
德国的商标立法始于1874年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发的《商标保护法》。1986年又制定了《德国商标法》,后于1979年、1987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1994年10月制定了新的《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并于1996年7月、1999年1月进行了修订。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受德国和英国商标法的影响,日本于1884年制定了以注册原则为方针的《商标条例》,后于1981年、1996年对其多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2014年3月最后修改的《日本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