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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国际注册
    POST TIME:2021-10-23 14:48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要使商标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就必须在这些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国际注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二是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
    (一)外国商标在中国注册
    外国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具有外国国籍的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7条的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有三种做法:一是按照申请人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该原则仅适用于没有加入《巴黎公约》及《马德里协定》的国家。二是按照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我国分别于1985年、1989年加入了这两个协议。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成员国民可以享受与我国国民在商标注册、商标保护方面的同样待遇。三是按照对等原则办理。该原则适用于申请人所属国既未与我国签订商标保护的双边协议,又未参加商标保护的国际条约的情况,双方按照互惠对等原则,相互给予对方同等的待遇,即外国给予中国商标以怎样的保护,中国也给予其同样的保护。该原则灵活性强、适用范围广。依照《商标法》第18条的规定,对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务的,实行委托代理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我国商标在国外注册
    为不断扩大国际经济贸易交往,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在国际市场上打造享有较好信誉的我国商品商标,我国一直鼓励在国外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的途径通常包括:一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二是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按照《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我国作为成员,国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商标的国际申请。2003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我国商标到马德里联盟成员申请注册,从申请人资格、申请步骤、有效期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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