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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权产生的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的取得并非基于已有商标权,而是直接地、最初地取得的。在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上,国外普遍采用三项原则:
    (一)使用取得原则
    使用取得原则是指按照商标使用时间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商标权归于该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即使使用人不经注册,也不影响其获得商标权。使用方式包括将商标附着在商品上(如拴挂、缝制、粘贴、刻印等),将商标使用在交易活动中、产品展销会上、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取得原则的本质是确保商标与商品的生产与销售相统一,一经使用即产生商标权,最先使用者取得独占使用权,突出了生产经营者对于商标的实际使用,且可公平地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但该取得方式一旦发生商标纠纷,往往难以确定最先使用人,且会导致商标权缺乏稳定性。使用取得原则是最早出现的商标保护制度,《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均肯定了这一制度。目前,只有美国、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使用取得原则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这些国家依照使用取得原则确立商标权,随后又办理注册手续,但注册不是产生商标权的条件,只是对已经存在的商标专用权起“承认”或“公示”作用,且仅在商标权的后果上有所不同。
    (二)注册取得原则
    注册取得原则是指商标不论是否使用,只有注册才能够产生商标权。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此原则。注册商标必须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核准授予商标权,并不要求商标已实际使用。《欧共体商标条例》明确规定共同体商标应通过注册取得。在注册取得原则下,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经法律程序,未经注册不能产生商标权。我国商标法基本采用注册取得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是否注册按照自愿原则。注册取得原则程序简便易行,商标法律关系明确,也利于国家对商标的管理,但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弊端。
    (三)混合取得原则
    混合取得原则是指使用与注册原则的结合使用,使用与注册都可产生商标权。实行混合原则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对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先注册人,先使用人享有一定时间内撤销已注册商标的权利。关于撤销的时间,各国规定不一,如英国规定为7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我国规定为5年。若在规定时间没有先使用人主张权利,则注册人获得稳定的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原则与先申请原则,但并未完全排除使用取得原则。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对已存在的商标权的移转而取得的一种方式。商标权因其具有可让与性,有关的国际条约及各国商标法允许商标权转让、赠与或者继承。履行相关手续后,受让人便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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