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一、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能证明某种商品或服务来源、制造方法、原料、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有监督、检测能力,并对商品质量负保证责任的人。证明商标的功能和用途在于保障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某种特定标准。例如,纯羊毛标志是国际闻名的证明商标,它是由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羊毛局注册并控制,用多种文字在世界上注册,若在商品上使用纯羊毛标志,须首先向国际羊毛局申请,再经过其测试、检验,符合纯羊毛标准的,方予以颁发纯羊毛标志的使用许可证,使用者必须每年交纳年费。又如,我国的绿色食品标志、真皮标志、碘盐标志、星级标志等。证明商标具有以下特点:
(一)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
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只能用来证明他人生产经销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故使用人是注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二)证明商标的内容与普通商标不同
证明商标可以直接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产地、主要原料、制造方法或其他特定品质来表示,如“纯新羊毛”、“绿色食品”等。普通商标则禁止直接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来表示。
(三)证明商标不具有专用性
任何具备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使用,只要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规定条件,证明商标注册人就不能拒绝其使用。故证明商标一般也称之为“开放型”商标。
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都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二者的申请人及所有人都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并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二者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也均处于分离状态。但二者在功能上、对主体的要求上、使用的范围上、转让上以及注册人使用商标的限制上等方面是不同的。二、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若干个近似商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为正商标,其余的为联合商标。使用联合商标的目的并非为了自己使用,而是为了保护其主商标,防止他人使用和注册近似商标,避免因消费者的误认给自己造成损失。我国《商标法》未规定联合商标,但允许同一个申请人注册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如“娃哈哈”、“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红桃K”、“红心K”、“黑桃K”、“红桃A”等。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允许注册联合商标,如“金利来”、“银利来”、“铜利来”。联合商标具有防御和储备作用,但联合商标是一个所有人占有了若干个近似商标,因此转让时不能分开转让,只能整体转让,即将正商标与联合商标一并转让。
三、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同一个商标。最先使用的商品上的商标为正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种商品上都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用于饮料上,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是为了防御。防御商标的功能在于严密保护驰名商标,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从而淡化自己的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防御商标没有规定,但允许企业就同一商标在其他商品上注册。如海尔,不仅在冰箱、空调等产品上,还在其他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进行了注册。
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注册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后对自己核心商标构成威胁或损害,同时起着对驰名商标的防护作用。但防御商标为一个商标,而联合商标为多个;防御商标注册的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核定的范围不同,而联合商标是相同或者相类似;防御商标的注册人一般是驰名商标的所有人,申请较难,而联合商标则不一定。
除上述类别外,按照商标是否注册,可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核准,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核准,虽可使用但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按照商标信誉程度不同,可将商标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依照其知名的空间范围,可以分为世界驰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在内涵、构成要素、认定条件、认定方式、评价机制、认定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