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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商标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行政程序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依诉讼程序请求司法机关予以法律保护。具体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管理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所作的行政制裁。依照我国《商标法》第60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辨认。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所作的民事制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在其商标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而言,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于商标侵权的证据多为侵权人掌控,因此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确定赔偿数额过程中,如果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3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刑事制裁。依据我国《刑法》第213~215条的规定,刑事责任有以下情形: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上述第一种情形处罚。
    3.企业事业单位犯上述两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两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实施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仍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比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上述所列的犯罪人员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追究职责的,依照《刑法》第397条或者比照《刑法》第39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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