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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的原则
    著作权法的原则,是指制定、研究、解释和施行著作权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是著作权法律规范均必须体现和遵从的基本准则。作者创作、传播和使用作品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这些原则基础上进行。我国著作权法因其社会制度、文化基础、政治体制及经济制度等特点,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也有其特色。就我国著作权法而言,除具有民法制度中的一些原则,如当事人地位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外,还具有其自身的原则:创作自由原则、鼓励作品传播原则、个人及传播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原则、遵从国际惯例原则。这些原则集中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它们贯穿于著作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中,在整个著作权法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它们不仅对著作权法的各项具体制度起着指导作用,同时,当发生著作权法具体制度无规定或规定不明时,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加以处理。可见,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对整个著作权法制度不仅具有引领作用,而且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掌握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对于融会贯通著作权法,深入研究和正确适用著作权法,提高著作权法的实践质量,均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创作自由原则
    这一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著作权法上的集中体现。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确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规定了这些权利和自由一旦受到侵害时的保护措施。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为作者的研究和创作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和创作的源泉。但我国长期以来,未能真正体现这一原则,特别是“十年浩劫”期间,“知识无用论”等论调在文化、科技领域内泛滥成灾;知识分子、创作成果根本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更谈不上研究和创作的自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科技、文化的重要性。国家依法鼓励和保障人们根据自己的专长,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历史、新闻以及各种学科自由地进行创作活动,提倡科学民主、学术自由。
    (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
    作品只有通过广泛的传播,才能满足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也才能体现作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著作权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是通过优秀作品的传播和运用而达到文化的繁荣和精神文明的发达。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作品传播出现了新的特点:传播媒体多样化、传播技术高新化、传播途径广泛便捷化、传播速度快速化,尤其是随着信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一原则的另一体现是国家立法对作品传播者的法律保护,即著作权法对邻接权人的保护,如我国著作权法将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作为立法宗旨予以规定。
    (三)著作权人利益、传播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原则
    著作权法属上层建筑的范畴,服务并反映一定的经济基础,它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服务于相应的社会需求。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作者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从根本上来讲是一致的。作者创作一部作品,一方面是作者本人脑力劳动的成果,国家依法赋予作者专有权利,作者可以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或者根据“等价有偿”原则而获得一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基于智慧成果传承性特点,该作品又具有全人类智慧成果的要素,为平衡作者个人利益、传播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又规定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加以限制,如著作权法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面对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在文化创新活动、文化产品贸易和文化产业成长实践过程中如何体现这一原则仍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
    (四)遵从国际惯例原则
    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作为智慧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无论是对作品的静态保护规定,还是作品著作权的交易与运用规则,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基本内容和要求不断趋同,尤其随着经济一体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在著作权法领域遵从国际惯例不仅是其立法特点,也是其一大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传播方式的变革,国际地位大幅度提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应当符合和体现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及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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