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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文字形式表现的科学、技术、艺术作品,包括手稿、论著、创作、图书、期刊、翻译、论述、报纸、改编、选编、译注、讲义和其他文学作品。数字表现形式的文字作品如各类统计报表、特殊的纯理论演算成果以及代替语言符号表现的如建设符号、电信符号、盲人点字符号、聋哑手语等,其所表达的内容也是语言形成的,并可用文字记录、翻译、复制、传播,故也属文字作品。计算机程序是用文字、数学、代码等形式来表现作者的意图,故也属特殊的文字作品。书法作品尽管书写的是文字,但人们判断该作品的价值并不是依据书法文字的排列组合,而是该书法所表现的艺术效果,故书法作品是书写艺术的美术作品。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形式表现作者创作性思想的作品,包括讲学、演讲、朗诵诗、布道、报告、说书、说唱、相声及其他同类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项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口述作品的特征在于口头性和即时现场性。英美法系有的国家不予承认口述作品,如美国仅保护被特定载体固定的作品;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承认口述作品,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以及我国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包括各种音响的组合,配有或未配有文字,用乐器和(或)人的声音表演的作品,包括歌曲、乐曲、演奏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项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应注意区分创作音乐作品行为和表演音乐作品行为,演员和演奏员的现场表演是传播作品的行为,属于邻接权的范畴。
    戏剧作品是指将人的连环动作和讲话或者音乐编排在一起,在舞台上表演并通过表演反映事物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4项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一人或者多人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5项规定:“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这类作品既包括文字形式的书面作品,也包括历代相传的师承口述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作者在舞台上以特定的动作或特定动作的组合所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6项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通常包括舞蹈表演和哑剧娱乐性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通过特定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7项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它们是各种艺术表现形式的设计方案,既可以是书面文字形式的表演脚本,又包括即兴表演设计。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实质上是保护杂技中的艺术成分,杂技中的动作、难度等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作者以智巧、匠技、色彩、线条、形体、描绘等为手段而表现的绘画、建筑图、雕塑、书法或其他富有美感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广义的美术作品还包括实用工艺作品,如刺绣、陶瓷、玉器、漆器等。应注意的是,实用艺术作品与纯美术作品的不同。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通常以实用价值为主,兼有艺术观赏性,有时可能涉及外观设计及专利权的问题。此外,美术作品本身还可能涉及物权及所有权的问题。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造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该作品属于《著作权法》2001年新修订的内容。并非全部建筑物均可成为建筑作品,该作品从构成要素来看,是艺术和技术结合的产物,“只有既符合建筑美学理论和美的规律,在空间和实体上构成给人以美的感受的艺术造型,同时又符合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建筑,才能够成为建筑作品”。
    建筑作品被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源于1908年的《伯尔尼公约》柏林文本的规定。后在学理和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建筑实物不构成作品,因为建筑实物的建造,不外乎是利用建筑生产工具和材料,根据建筑方案设计几何图形的堆砌,可视为建筑作品的复制品。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作品仅指建筑实物,至于图纸、模型等另外加以规定保护。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作者借助科技器械,在对光或其他辐射敏感的表面上就实体物拍摄而形成的作品。该作品的独创性通常表现在构图、选择或摄取所选对象的方法上,一般作为艺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摄影作品指底片或者照片上记载的画面,底片和照片本身则是摄影作品的载体。底片若经暗房处理,印洗出来的照片所记载的画面则为改编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将有系统的声音、图像录制在任何合适的物质上,以吸引人们的视觉和听觉,并借助适当的装置进行表演所形成的作品,一般也称为视听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广义的视听作品还包括广播作品以及录音、录像制品。电影作品并非电影剧本或分镜头脚本,而是指摄制完成的整部影片的拷贝母片。国际公约相关规定及学界普遍认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通常统称为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指以线条表现工程或产品的结构、分解等科技图形作品。这类作品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包括各种工程设计、建筑设计、机械设备设计、服装家具设计、道路设计以及机械产品、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但工程或产品的外观设计图或模型,则属于美术作品或构成外观设计而成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属于此类作品。
    地图作品是指表示地理事项的平面图或立体图及其图集,它一般是以线条、型号、颜色来表现,按照一定的数学法则,运用符号系统和地图制图综合原则,表示地面上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经济现象的图,如地形图、航海图、行政区划图等。地图种类繁多,大体分为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普通地图是指综合反映地面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经济现象的地图,如水系图、地貌图、土质图、植被图、交通图等。专题地图是指突出反映某一种或几种主题要素或现象的地图,如地质图、水文图、人口图、民族图、历史图等。示意图作品是指用图形而不是按实际准确比例缩小或扩大的方法,来表现或说明客观事物的作品,如线路图、交通示意图、线路示意图、游览图等。学界普遍认为,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统称为图形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项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作品,即为生产产品、展示地理地形、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而创作的三维作品,一般称之为立体作品。(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所谓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可见,计算机软件其内容是人们所设计的、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执行一项任务所需要的一系列逻辑步骤。但该逻辑步骤并不是计算机本身能完成的,而是软件开发人员进行长期艰苦逻辑思维劳动的结果。它凝集着开发人员的智慧、知识和经验,是人类脑力劳动的结晶。这种结晶的表现形式可以用有形物质,如纸、磁带、磁盘等加以固定,形成一种物质财富,但易受他人复制或抄袭。基于此,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确认计算机程序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我国2002年1月1日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已修订)已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作了特别的规定。但该条例并未从法律上规定,计算机文档如果具备作品要件时与计算机程序应为不同类型作品。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该条款是对作品的概括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除上述作品外的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随着科技不断发展,作品的形态将不断拓展,如动作作品(哑剧作品)、数据作品、网络作品等也将作为作品的表现形式并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其中亟待我们研究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指由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内不特定成员集体创作和世代传承,并体现其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的文学艺术的表达。包括但不限于民间故事、传说、诗歌、歌谣、谚语等以言语或者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民间歌曲、器乐等以音乐形式表达的作品;民间舞蹈、歌舞、戏曲、曲艺等以动作、姿势、表情等形式表达的作品;民间绘画、图案、雕塑、造型、建筑等以平面或者立体形式表达的作品。由于民间文艺作品形式多样,又具有来源的确定性、主体的群体性、创作的动态性、表达的差异性等特征,因此不能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并且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已发布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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