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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与制版权
    制版权,是指无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届满的作品,经过制版人整理排印继续发行并依法予以注册登记,由出版人享有制版的一种专有权利。经制版而发行的出版物,未经制版人的同意或者许可,他人不得对该出版物进行翻印。否则,便构成侵犯制版权的行为。制版权是著作权法所确认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对一些年代久远、已成为社会公共财富的出版物,国家为了弘扬民族文化,提倡和鼓励人们对之加以使用且可以合法翻印。但实践中常出现当合法翻印者将该出版物制版翻印之后,其他出版商或者单位利用这些翻版书再加以翻印,并以低价予以销售的情况,使原制版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的损害。为了保护原制版权者的权益,鼓励人们排版印制我国固有文化典籍并使之流传,便在立法上出现了制版权。制版权与著作权截然不同,制版权是作品无著作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经制版人整理排印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权利,并非著作权,也不属于著作权内容的范畴。另外,制版权人尽管可以排除他人翻印自己整理排印出版发行的作品,但无权干涉他人就同一著作另行整理排印、出版发行。而著作权则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有权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复制、翻印以及整理排印,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著作权人与他人另有约定。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涉及制版权,但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第79条规定:“无著作财产权或著作财产权消灭之文字著述或美术著作,经制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术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首次发行,并依法登记者,制版人就其版面,专有以影印、印刷或类似方式重制之权利。制版人之权利,自制版完成时起算存续10年。前项保护期间,以该期间届满当年之末日,为期间之终止。第1项登记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基于此,2003年11月5日,我国台湾地区又发布了修订后的“制版权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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