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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POST TIME:2021-10-23 14:46
    (一)四川著名商标的认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次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各方面的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著名商标认定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评审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著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2/3以上多数通过。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由《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标准(试行)》规定,主要体现在申请人主体的合法性、商标权的合法存续性、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指标以及商标的内部管理机制等几个方面。
    被认定的四川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公告。
    (二)四川著名商标的积极保护
    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或者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字样,但应当标明获得认定的日期。
    四川省著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到以下保护:
    第一,他人不得将与四川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
    第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四川省著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并足以造成误认。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他人不得将与四川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亦不得将与四川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以及未注册商标使用。
    四川省著名商标权利人认为其商标或企业名称被他人混淆,引起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请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其商标或变更他人企业名称,但他人商标注册或企业名称登记在先的除外。
    (三)四川省著名商标的消极保护
    四川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前3个月由该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延续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认定并予以公布。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省著名商标资格:
    第一,连续3年亏损或最近两年连续发生较大亏损,商标的市场竞争力明显下降的;
    第二,产量、销售额、产值、利润、税金均连续3年呈下降状态,而且幅度较大的;
    第三,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四川省著名商标的;
    第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第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第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四川省著名商标声誉的。
    有所列上述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著名商标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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