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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不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某种思想独创的表达,而不是这种思想方案,而专利法要保护的是某种技术方案或技术产品。如,某发明家发明治疗疾病的仪器,并获得了专利,该发明家又写文详细介绍他的发明。他的技术方案受专利法保护,文章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同意,按照其文章制造同样机器,侵犯其专利权,但没有侵犯其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两类。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何种作品属于禁止出版、传播,应当根据出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目前尚无出版法。但根据《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下列图书、杂志是违法的:反对现行政权,违反现行政策、法律;破坏民族团结;妨碍邦交、反对世界和平;泄露国家机密;宣扬淫秽、凶杀、纵火等犯罪行为的;具有封建迷信内容的。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内容本身是一种通用工具,不具有独创性,表达形式往往是唯一的,不具有《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
    从理论上讲,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符合一般作品的构成要件,但其目的为人们提供行为规范,需广泛传播,因此,不能给予保护。
    官方文件仅指官方法律文件本身,不包括官方编辑出版的具有独创性的法律汇编、法规汇编等编辑作品。此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译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就其内容来说,时事新闻只是一种客观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由于对时事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迅速、广泛地传播,如果给予保护,就会影响它的传播,难以达到及时传递信息的目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这些作品有许多已进入公有领域,还有的是众所周知的公共知识等。这类作品给社会带来公共利益,所以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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