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概述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隶属于不同的法域,但二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有人将这两者的关系表述为:“传统知识产权法的三项制度———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好比是浮在海面上的三座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托着这三座冰山的海水。”
具体说来,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一方面,违法行为人基于不同的法律要承担不同的责任,产生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重叠关系,权益受损方有两种法律诉讼权利:一是根据知识产权法而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权;二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提出的制止不正当竞争和损害赔偿诉讼权。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知识产权法是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脑力劳动成果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智力开发成果和由此延伸的商业、经济利益。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只表现在一部分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法只研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其中主要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的关系表现在:(1)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是既有独创性的表达,但是有些不能称为作品的表达同样也在表达的过程中付出了资本和劳力,当其受到侵犯时,著作权法并不进行保护,这时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其保护。比如按照时间顺序来编排的节目预告表。(2)作品的标题通常是简短的文字,通常无法体现独创性,因此标题不能作为作品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有人恶意使用作品的标题时,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意引起混淆的行为时,著作权法并不能对其进行保护,这时就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3)反不正当竞争与邻接权之间也有密切关系。某些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非独创性智力成果,后来发展成为邻接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权法的关系表现在:专利权法保护的对象之一就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专利权法的保护首先要经过授权,即一项专利要获得专利权法的保护,必须要公开,这种以授权换公开的专利能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保护,当超过保护期限以后就属于共有技术。有些技术所有人为了更长久的拥有其技术,不会采取申请专利的方法,因此就不受专利权法的保护,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作商业秘密。当有人恶意侵犯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窃取技术秘密,这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要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权法的关系表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维护的角度不同,商标权法主要侧重于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维护正当竞争秩序、制止非法竞争行为。这主要表现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无论驰名商标是否进行了注册,都应该受到保护,禁止效力可以扩张到非类似商品上。显然这已经超过了商标权保护的范围,这种保护的基础就是反不正当竞争,驰名就是意味着向公众宣示权利的存在和变动。驰名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驰名本身就是起到了公示的效果。所以驰名商标的未注册,也不妨碍第三人恶意的成立。
总之,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各自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保护了那些不能直接获得知识产权特别保护的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两种法律、两套制度共同构成了对智力成果和相关工商业成果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