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马蜂窝旅游被判赔十余万
来源:新京报认为被侵犯商标权,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赔20万元。今日(10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通报该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后者侵犯商标权,判令其赔偿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8万元。
判决书显示,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该公司经营的“马蜂窝旅行网”是旅游社交网站及自由行旅游产品交易平台,自2006年上线运营,用户用量持续攀高。2016年,该公司经核准取得“蚂蜂窝自由行”文字注册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长期在旅游服务行业开展经营活动,并于2015年9月开办了名为“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的网站。该公司未经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网站首页左上方使用了“马蜂窝自由行”标识,与后者使用相同的商标,因此认为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遂起诉索赔。
庭审中,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述称,其发现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后,便在2018年向电信运营商投诉,“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网站于2018年年底被屏蔽。
经原告递交证据,北京朝阳法院认定,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马蜂窝自由行”的商标权利。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在其主办的“张家界马蜂窝自由行”网站中,在网页顶部及网页弹出的窗口中突出使用及“马蜂窝自由行”组合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标识系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相同商标,易使相关公司对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因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就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等事实予以主张并举证,法院综合涉案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张家界马蜂窝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涉案侵权行为给北京马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