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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理标志产地标识和地理商标(3)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做了界定。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oforiginordesignationsoforigin),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本质上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缔约方(ContractingParties)通过在里斯本协定(LisbonAgreement)上的简单注册,即可达到在成员国范围内的原产地名称保护目的。欧盟理事会协定(CouncilRegulation2081/92)于1992年开始实施,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广泛的关于农产品和加工型食品的地理标志保护框架(不包括葡萄酒和烈性酒)。该框架定义了两种类型的地理标志,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ProtectedDesignationsofOrigin,PDO)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ProtectedGeographicalIndications,PGI),两者的区别依赖于产品以什么样的形式联系地理来源(EuropeanCommission,2007)。原产地名称保护强调更严格的条件,它需要产品的质量或特征必须是本质上或者完全归因于原产地域天然和人为的因素(如气候、土壤质量、本地的生产知识)。换言之,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整个生产过程,包括制造和原材料的加工,必须发生在定义的原产地地理区域,也就是整个生产过程不能发生在定义的地域边界之外。而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仅仅需要产品特征的一部分或者生产环节的一部分发生在特定的地理区域。进一步讲,只要制造、加工或准备中的一部分发生在指定的地理边界之内,其他生产活动均可在任何地方进行(DoganandGokovali,2012)。从国际公约和法国工业产权法典所界定的概念来看,原产地名称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域产品的特定品质。因此,根据国际商标协会的解释,不是所有的地理标志都是原产地名称。也就是说,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大于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范围。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使用与保护需要相关组织向权威部门申请,经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批由所有人授权企业使用,企业执行国家针对该产品专门颁布的有关原产地范围、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销售与营销方面的法规。由于它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更多地集中于与农业或农特产品关联密切的传统型食品。
    欧盟是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实施比较规范的地区,各个国家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受保护对象,具体见表2.1。可以看到获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主要来自地中海国家,超过75%的产品集中在法国、意大利、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五个国家。法国是最早实施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国家之一,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积累了一整套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和完备的组织管理系统。根据欧盟农业和农村发展网站2013年2月发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法国受保护的地理标志81个,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75个,涵盖鲜肉、肉制品、奶酪、其他动物产品、油/脂肪、水果/蔬菜/谷物、鱼类、香料/调味品等、面包、啤酒、矿泉水、其他食品、非食品产品13个产品门类。由此看来,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司法实践无法界定和涵盖类似于潍坊风筝、宜兴陶瓷这样的与传统型食品无关联但又存在众多创新空间的产品,尤其对那些没有获得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就更难识别它们的特性了。
    地理商标是一个营销学上的称谓,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是法律上的术语,前者涵盖的内容比后两者丰富、广泛、形象。从法律角度看,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只保护构成地理商标要素的一些关键内容,而不是全部。比如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名称规定了它的产地,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执行的质量标准,以及向消费者诉求真实的信息和正确使用原产地名称以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等内容。而这些规定,往往是生硬和复杂的法律法规条文,消费者掌握这方面的信息是有限的。企业和行业协会通过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附载在产品上,借助有效的传播工具简化复杂的信息,集中宣传核心利益,使这些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又形象。这种做法的关键就是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商标化,最终在消费者心智中形成特定的主观印象。地理商标在市场交易中暗示了相关的法律保护精神和各项品质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借助营销手段使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特征有了清晰和深刻的认识,丰富了地理标志的内涵,让呆板的标志充满活力、富有情趣。另外,地理商标除了反映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理标志外,还包括那些未申请和未被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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