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西班牙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立法模式
1.日本
日本是一个典型的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代表的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的国家(李绍平等,2000)。日本于1934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规定,明确禁止假冒商品原产地标识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标志的行为。另外,《关税法》《进出口交易法》《禁止不正当赠品和使用不正当标志法》也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措施。这种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原产地名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性质,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保护原产地名称。1953年日本与美国签订《贸易航海协定》,对于假冒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要求在进出口时都应予以禁止(刘晓巧,2004)。2003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联合决定,设置食品加工品主要原材料所占比重的标准,主要原材料超过50%以上的食品加工品,必须标明主要原料的原产地。2.西班牙
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原产地名称局,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方式获得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周威,2005)。但由于权利冲突和职能重叠,经常出现管理部门相互推卸责任和争夺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