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引论
诉讼法是与实体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分类的方式。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的权利是什么,谁应该拥有这个权利;而诉讼法则是确定当事人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我国的诉讼法共分为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知识产权的诉讼是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它应该符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但同时它又因为自己的特殊性,而在诉讼中表现出自己的独特规律。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据,结合中国的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的。经过十余年的运行,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于是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其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凡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性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使得知识产权的诉讼更加复杂。
(1)知识产权诉讼的标的是以人的智力成果为主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权,其内容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不同领域的技术知识,使得审判中对侵权内容、侵权程度的判断、认定更加复杂。有时候有些争诉标的还常常出现商标权和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竞合,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交叉保护。因此,一般要有专业的人士被聘为不同案件的陪审员,案件的管辖权往往也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承担。
(2)知识产权诉讼的主体往往涉及面较大。除了合法的权利人、受让人、发明人本身、职务发明的单位外,还会涉及到权利的被转让人、不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诉讼权的问题。如许可使用权纠纷中,根据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不同许可合同,会使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分别具有独立诉讼权、共同诉讼权或者没有诉讼权的不同状态发生。
(3)由于知识产权的商标权、专利权都是通过权利人申请、国家授权的方式获得的,于是权利的无效认定成为知识产权诉讼的核心之一。当事人之间因为合同无效而导致的合同财产的返还问题,就与一般商品合同无效纠纷的财产返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原则,连续的侵权纠纷可能会因为发生在权利有效期内和无效期内,而产生不同的责任分配结果。
知识产权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
三、请求司法保护会产生较大的成本
如若有人侵犯其知识产权或对其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争议,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程序请求法律保护。提出法律诉讼是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最终和最有强制力的手段,但是知识产权人往往要为此支付相当的成本。
知识产权人必须聘请专利律师做侵权调查,进行大量的分析研究、起草诉讼文件、提供侵权证明等,而且法院对侵权诉讼案的处理定案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既费时又花钱,再加上胜诉或败诉难以预测,败诉后还得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因此,知识产权人在没有十分把握能胜诉之前是不会贸然提出侵权诉讼的。在提出侵权诉讼前,知识产权人要作好各方面的分析准备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趋增多,已成为污染市场环境、甚至经济发展的一种“公害”。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被侵害后的损失不像有形财产那样能即时呈现,因此索赔较为复杂。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大成本,所以,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自行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