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内容(《刑法》第219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要件和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
(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应为双重客体。一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该行为又侵犯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这一同类客体。(2)客观方面: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这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为两种:
第一种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除以上所列的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外,还有一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本条第2款所列之行为。本款规定:“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罪客观方面除了要有前述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外,还必须以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为必备条件。比如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并未披露,而是向权利人进行敲诈,这里对权利人并未造成任何影响,因此也就只能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看待,而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看待。
(3)主体:本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4)主观方面:至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则应具体区分两种不同的行为。对于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主观方面则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罚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