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
为了规避药品带来的风险,世界各国对药品质量均有着较其他商品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决定了药品的研究开发需要一个漫长的周期与高昂的投入。世界上每年上市的新药约40多种,平均每个药物的研究开发费用高达8亿~10亿美元,开发周期长达10~15年。与较长的开发与研究周期和巨大的投资相比,药品的仿制相对容易,且投入低得多。仿制一个新药,平均花费仅数10万美元,平均周期仅1~2年。因此,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对药品技术成果和经营标记提供合法性保护,对一国医药企业和医药行业来说,无论从微观上还是宏观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知识产品逐步冲破地域性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通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当今世界,制药产业的最大特点是产业的高度专利依赖性和专利药品所属的发达国家的高度垄断性,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技术资源与技术创新渠道的强力垄断。由于科技水平、经济水平的差距,绝大多数的药品新技术、新成果掌握在以美国、欧盟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手里。由于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的经济投入与数量产出占有绝对优势与强势,所以特别强调在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应当加以保护并严格执行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但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对于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发展中国家则往往通过对药品知识产权不予保护或较弱保护的方式来扶植尚处于幼稚时期的民族制药工业,对国外药品技术的强力规范与层层保护的侵权行为,成为他们迅速吸取工业化国家科学技术成果的实际手段,发展中国家可以用最少的外汇来提升其民族制药工业的发展水平。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冲突和摩擦时有发生并不断升级。但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对药品知识产权不予保护的弊端日益显露,发展中国家开始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发展民族工业的关系。他们意识或将自身置于国际环境之外而未能与国际发展同步成长,使民族工业完全回避国际竞争的政策,不仅是不适当的保护,也无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因此,发展中国家纷纷调整其药品知识产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