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注册迎来重击
来源:江苏经济报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说“不”,不仅在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中对恶意注册行为予以明确规制,而且明确对该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重点精准打击。
随着商标注册周期缩短、注册费用降低,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但与此同时,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问题也频发,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这次修订共涉及六个条款,其中四条都是针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为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可操作的依据。”省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的周婷对记者说。
据介绍,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阶段就对恶意注册进行严防死守,明确商标使用义务,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审查阶段对该行为进行源头把控。在公告阶段又进行围追堵截,规定任何人认为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的,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哪怕在商标成功获得注册之后,恶意注册的商标仍有可能被宣告无效——一方面,商标局发现存在恶意注册行为时,可直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另一方面,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以恶意注册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将恶意注册行为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新增加的这两个条款实质上赋予了《商标法》第四条‘绝对条款’效力。”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商标法》正式实施后,第四条的适用很可能迎来爆发式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的责任主体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如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审查义务,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
“正如‘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一样,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不是用来囤积买卖的。规范申请,用心经营,方是正道。”周婷强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