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战略与自主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美国是世界最大的专利和特许出口国,2002年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441.4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的50%以上,占美国服务贸易顺差的一半以上。我国2004年的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收入2.36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不到2%,而且很多是跨国公司在华研发机构向其母公司出售的知识产权。我国专利使用和特许经营费一项的贸易逆差42.6亿美元,占我国贸易逆差的44%。在参与世界竞争的过程中,我国产品在知识产权和品牌方面的劣势日益凸现。据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出口产品中的高新技术产品已占据20%,但这些出口产品中真正属于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占10%。也就是说,我国自主创新的高新技术产品仅占外贸出口总额的2%,其余均为加工贸易产品和贴牌产品。1991~2002年,我国皮鞋、橡胶及塑料布鞋、球类、伞、鬃刷、热水瓶等6种小商品出口规模扩大51%,但综合平均价格却下降了21.7%,这意味着我国出口企业用较多资源换取较少外汇,大量利润流失。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政府都纷纷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政府增加财政性研发投入是对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最直接的激烈措施。1970年以前,美国政府研发投入曾占美国研发总投入的65%;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政府投入的引导下,企业研发投入不断增加,逐步成为主体;2000年,美国企业研发投入比例达到67.7%,联邦政府投入比例则下降为26.9%。美国联邦政府还从1993年起,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研发资金给予永久性税收减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统计,2000年,美国政府投入的研发资金为2653亿美元,日本为1420亿美元,德国为463亿美元,法国为278亿美元,英国为266亿美元。上述各国研发投入占GDP比重均在2%~3%之间,而2002年我国政府研发投入资金在120亿美元左右,占GDP比重仅为1%。美国把政府采购作为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的强有力手段。美国政府采购每年要花费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订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许多。克林顿政府为扶持国内新产品的初级市场,仅计算机相关产品的采购就高达90亿美元。美国《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采购本国产品,即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的产品,进口件组装的不算本国产品。1960年集成电路产品刚刚问世,100%由联邦政府购买;1962年占94%,1968年占37%。美国政府的技术采购不仅份额大,且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政府采购资金都投入到了日本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信设备采购也极大地支持了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法国政府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英国要求政府部门在计算机和通信器材上从本国采购。近年软件产业迅速发展的印度能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软件出口国,与其政府规定在安全、军事、国防等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密不可分。
为了保护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政府采购法》领导小组,经3年多的调研,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自主知识产权是名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名牌保护必须是政府行为,由进行自主创新的企业来进行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是被动的,也是应接不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