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七十年商标工作回顾与展望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作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重要内容之一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在保护商标专用权、保证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能划转至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工作被纳入大知识产权工作范畴统筹推进,商标局职能也因此而调整。本文尝试通过回顾七十年来新中国商标工作的发展历程,梳理总结不同历史阶段商标工作的发展概况和历史经验,以资未来借鉴。
一、商标工作初步建立及曲折发展阶段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商标工作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等时期,这一时期是商标工作初步建立与曲折发展的阶段。
(一)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新中国商标工作初步建立(1949—1956)
1.机构设置及职能
新中国成立不久即在当时的贸易部设立商标局,1950年底,划归中央私营企业局,设商标处。1954年至1956年,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注册处(1954.11—1955)、商标专利处(1955—1955.12)、商标处(1956)。1950年9月,中央私营企业局商标处开始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商标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全国商标注册申请,办理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加强商标管理,制止商标侵权。
2.商标法律法规
1950年7月,政务院批准并公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商标法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共34条);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共23条并附商品分类表)。由于当时处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国统一商标注册制度采用自愿注册的原则,即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未注册商标不予以保护。《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对伪造、仿造已注册商标的行为,要依法惩处,以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1953年,为进一步制止商标侵权,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商标管理的几点意见》,逐步加强对商标的行政管理,满足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同时还明确“进口商品的商标,无论属何国籍及已否核准注册,均禁止仿冒使用。”
3.商标注册与管理情况
1950年,在稳定物价、统一财政工作和调整工商业政策的实施下,市场出现了一片繁荣。1951年商标注册量为11,000件,1952年和1953年共注册7000件。1954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深化,统购统销政策逐步切断了工业与市场的直接联系,商品流通形式发生变化,商标注册量开始逐年下降。1954年为828件,1955年为666件,1956年为575件。
为适应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商标行政管理工作也逐步加强,要求卷烟商标必须注册,实行商标印制管理,制止滥用缝纫机商标,废除在面粉上使用商标等,同时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防止滥用和仿冒商标。
4.小结
这一时期,商标工作规定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实行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各项程序、手续也比较规范,商标档案、商标注册簿、检索卡片等从无到有,保证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全面恢复和发展生产提供了支持,也为改革开放后全面恢复商标注册与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在市场弱化商标的环境中,新中国商标工作曲折发展(1956—1978)
1.机构设置及职能
1956年至1970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管理处,主要负责商标的全面注册和监督产品的质量。1969年6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将出口商品商标和外商商标的注册工作移交到对外贸易部办理,对外贸易部又把商标注册工作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合并或撤销,全国无统一的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商标档案和有关资料大量流失或被销毁,商标使用陷入严重混乱。
2.商标法律法规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原来的商品流通方式被统购包销、计划调拨改变,商品经济完全被计划经济所取代,市场缺乏竞争,企业不再直接与市场发生关系,商标作用无法发挥。1957年1月17日,国务院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意见》,要求全面清理商标,实行商标全面强制注册,即凡是在商品上使用商标的都必须申请注册,要求申请注册商标要填报商品质量规格表等,便于消费者监督等,随后一段时期,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的作用被过分强调。
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1958年4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废止商标审定程序的决定》,决定自1958年5月1日起废止商标的审定程序,申请注册的商标一经核准,即予公告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1963年3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新中国第二部商标法规《商标管理条例》(共14条)于1963年4月10日公布施行。《商标管理条例》没有涉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明确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并且把“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写进条文之中;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即予公告,并发注册证;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到企业申请撤销时止等。1963年4月25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共21条并附商品分类表),并在其中明确国内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实行两级核转,即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等,都应当报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商标注册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内容受到影响,被迫停止。
3.商标注册与管理情况
为实现全面注册,照顾一般小型企业、手工业合作社的负担能力,商标注册费从每件50元减为20元。1957年1月开始实行商标全面注册,当年共注册商标11,000多件,大体相当于1951年的注册量,之后又逐年减少。到1966年止,实行商标全面注册的十年共注册商标29,100余件,平均每年不到3000件,相当于1951年至1953年平均注册商标6000件的半数。
1957年以后,我国陆续采取了一些行政措施,加强商标管理。(1)对出口商品商标进行管理,要求出口的商品必须使用商标,无论在国内或国外注册时,统一由外贸公司掌握办理,这样,在商标注册中出现了一个商标两个注册人的现象,商标注册“两本账”同时并存。(2)为了制止滥用商标现象,组织整顿食品罐头商标、卷烟商标、任意改换和撤销注册商标,换发商标注册证。(3)下放商标注册权,试图把集中注册变为分散注册,有利于缩短注册时间,面向基层,服务生产和消费,监督商品质量。1965年,在天津、哈尔滨和南京进行试点,后因“文化大革命”没有完全实行。
4.小结
这一时期,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还代表着商品质量、国家技术水平和国家信誉。商标工作的任务从保障一般工商业商标的专用权转到了监督产品质量上。虽然商标工作经历了曲折发展阶段,但对商标及商标工作的探索,充分证明了商标注册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商标管理工作的起点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无法制止侵权行为,市场秩序就会混乱。
二、商标工作全面恢复和发展阶段
从1978年9月商标局恢复建制到2012年,我国商标工作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和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时期,这一时期是商标工作全面恢复与发展阶段。
(一)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商标工作开始恢复(1978—1983)
1.机构设置及职能
1978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确定商标注册与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后,即设商标局。商标工作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沿用1963年《商标管理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迅速恢复统一注册制度,恢复并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
2.商标法律法规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在商标管理方面,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迅速恢复统一注册制度。”在清除混同商标的同时,1979年11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开始办理全国商标的注册工作,继续沿用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保留了全面注册和监督商品质量的办法,实行简化的注册程序,同时对外国企业向我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根据互惠原则办理注册。
3.商标注册与管理情况
1978年11月20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清理商标的通知》,对清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和处理混同商标的原则进行了规定,1979年5月全国商标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商标局共清理登记32,589件商标,其中国内商标27,459件,国外商标5130件。1981年4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混同商标处理工作会议,对10,697件混同商标中的4140件商标确定保留,6247件商标不予保留,130件复杂商标暂缓处理。1983年4月7日,商标局发出《关于收缴不保留的混同商标注册证的通知》,收回并注销不保留商标的注册证,至此,混同商标处理完毕,“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商标工作的混乱局面,为新时期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商标管理条例》未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作出规定,为解决处理假冒注册商标无法可依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地方采取行政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保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79年以后,广东、福建、广西等地发现大量走私假冒中国名牌手表,在海关、商业及其他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各地工商行政和管理机关,严肃查处了冒牌走私手表案件,为我国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司法保护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共同保护积累了宝贵经验。
4.小结
这一时期,商标工作解放思想,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摒弃了否定商标专用权,把商标作为质量标记的做法,通过行政等手段严肃查处了假冒商标案件,为商标工作全面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商标工作迈上新台阶(1983—1993)
1.机构设置及职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商标局,主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1983年8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成立,人员隶属于商标局,实行委员制,主要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局工作人员从1982年的47人发展到1992年的110人。从中央到地方省、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内建立健全了商标管理处、科、股,商标管理工作人员近6000人。
2.商标法律法规
随着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应运而生。这是一部既适应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商标法律,对规定商标注册秩序,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促进公平竞争,促进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并决定从1983年3月1日开始施行。基本原则为:(1)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2)自愿注册原则;(3)判定商标专用权归属的申请在先原则;(4)实行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5)对商标侵权行为采用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的双轨制原则;(6)商标确权纠纷的评审终审制原则;(7)根据《巴黎公约》规定,我国对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和优先权原则。
为配合《商标法》贯彻实施,1983年3月10日,国务院批准《商标法实施细则》(共34条)颁布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商标使用许可混乱现象,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以及商标注册禁用条款规定不够严密等问题。1988年1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共49条)发布并实施。
3.商标注册工作情况
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商标申请与注册量逐年增长。
我国商标审查制度逐步建立和发展,商标评审规则和工作程序也逐步建立,商标注册制度逐步向国际化、科学化发展。1985年,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对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进行严格审查,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1988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实现了由国内向国际转换,同时采用了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检索系统。1989年1月,新的商标检索系统正式建立,同年11月外文文字计算机检索系统建立。1989年10月,我国正式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并依照马德里协定规定,部分调整了国内申请程序,同年10月30日,接受了首批国内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家经济委员会、司法部等部门分别发出学习贯彻通知,重点向企业普及商标法律和商标知识,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的意识逐渐增强。1982年到1992年,我国国内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量从17,000件增长到79,837件,国内有效注册商标量从27,459件增长到312,972件。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国外企业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迅猛增长,从1982年的1565件增长到1992年的10,958件,有效注册商标从5130件增长到53,230件。
4.商标管理工作情况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我国《商标法》的中心环节。1983年《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实行行政和司法“双轨制”有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把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查处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案件的部署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商标法规,加重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处理了大批商标违法案件,我国商标专用权保护机制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完善。
5.逐步推行商标代理制
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申请人办理注册、变更、转让等多项业务时,申请书件由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逐级上报至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为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199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13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度。1991年5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湖北省、上海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常州市6家商标事务所为首批国内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商标核转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6.小结
这一时期,随着《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和普法宣传的深入,企业商标意识逐步树立。实践证明,《商标法》的实施有力促进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改善了我国投资环境,为商标工作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商标工作在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商标工作得到全面发展(1993—2012)
1.机构设置及职能
1993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对国内外商标申请实行统一注册和管理,认定驰名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工作。依法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决定或裁定。”“199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工商人字〔1994〕第128号文件中第一次明确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机构和职能”,人员编制仍使用商标局编制。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机构改革,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与商标注册中心合并,仍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2.商标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新挑战,需要解决新问题,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商标法》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1993年、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对《商标法》作了9条修改,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增加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增加对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规定等内容。同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实现了与《TRIPS协议》的完全接轨,对保护国内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了商标保护客体,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同时增加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取消行政机关的决定、裁定为终局决定、裁定的规定,确立了商标确权司法终审的原则等内容。2002年8月3日,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商标法》配套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改名为《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于同年9月15日开始实施。
经过两次大的修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规章,我国形成了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商标法律体系正日趋完备。
3.商标注册工作情况
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复苏与发展,我国的商标注册量在2010年突破百万大关,商标审查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商标审查工作自动化程度显著提高,为解决商标审查周期延长奠定了基础。
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增长。企业商标意识逐渐增强。1993年,我国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0.8万件,首次突破10万件。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国内商标注册申请量从2002年的32.1万件增长至2012年的150.3万件。外国在华商标注册申请量(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从1993年的2.5万件增长到2012年的34万件。
商标审查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修订完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新增服务商标采用国际分类,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增加至45类。发布《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借鉴国外商标审查标准,总结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和审理工作。受理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对特殊标志进行核准登记,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备案和管理等。
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程度显著提高。1994年11月,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一期上线,商标检索和查询实现了自动化,结束了我国商标注册人工翻阅卡片采集数据的历史。2001年12月,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二期上线,我国商标注册流程进入无纸化审查新阶段。2003年11月,中国商标网正式上线,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接受群众监督与咨询。2009年1月,《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发布,向代理组织全面开通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实现了网上查询、网上公告和商标代理组织网上申请,大大提高了注册与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延长问题得到解决。逐年大幅跃升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远远超出了当时的审查能力,2007年底,商标注册申请积压已经达到180余万件,审查周期超过3年。2008年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加快商标审查列为八项工作之首,提出“三年解决积压、五年达到国际水平”的“三五目标”,采取增设处室、增加辅助人员、实行绩效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等一系列重大措施,2010年10月底彻底解决商标审查积压的问题。商标审查周期和驳回复审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12个月,复杂案件审理周期缩短至18个月。
4.商标管理工作情况
商标管理工作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是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行政执法等工作成绩突出。
大力推进商标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后,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自此商标战略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和标志性的系统工程得到了全面开展。2009年7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工作会议在吉林长春召开,会议明确了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具体要求。商标战略实施以示范工作为着力点,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商标专用权保护“双轨制”模式稳定。保护范围逐步扩大,包括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注册与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商标印制行为及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商标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商标执法联系点制度,建立商标授权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商标行政执法区域协作机制,查处大量商标侵权案件。
依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驰名商标依法保护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涉及驰名商标的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商标代理体制的确定和改革。1993年7月1日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核转工作停止,商标代理机构组织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商标代理组织及其业务实现规范化管理,我国商标代理制正式确立。2002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方案,按照时间要求保证脱钩改制完成。2003年,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取消了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商标代理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起步发展。1997年5月6日,商标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商标权质押登记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1997年商标权质押融资业务开始了零的突破。2009年9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5.小结
这一时期,商标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基本建立了既符合国际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商标法律制度,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商标注册和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了社会以及市场经济监管的商标注册与管理人才队伍,商标战略意识深入人心,我国已成为了世界第一商标大国。但大而不强的事实客观存在,商标注册程序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商标侵权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恶意异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存在。
三、商标工作从快速发展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国发展站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这一时期商标工作从快速发展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一)商标工作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3—2017)
1.机构设置及职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2.商标法律法规
为解决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及商标侵权行为等问题,更好发挥商标制度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行。国务院批准依据《商标法》修订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日实施。此次修法围绕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明确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新增“一标多类”申请方式,明确审查、审理工作时限,规定审查意见程序,完善异议制度,规范驰名商标的保护,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加大商标监管力度,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赔偿性规定等内容。
3.商标注册工作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针对商标申请渠道单一、审查效率不高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先后出台《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从完善审查机制、拓展申请渠道、简化注册手续、优化注册流程等方面着手改革。
商标注册申请量快速增长。我国商标申请量从2013年的188.2万件增长到2017年的574.8万件。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累计注册量1730.1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已连续16年位居世界第一。自2001年起我国开始超越美国,成为商标申请量最多的国家,我国商标申请量的发展日益反映着世界申请总量。
逐步改革商标审查体制。首次调整商标审查方式,实行商标审查工作部分委托、服务性工作全部外包,新建广州、上海、重庆3个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扩充审查力量。改革审查流程,将“一审一核”调整为独任审查;建立完善对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质量管理机制,修订商标审查审理标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2017年11月,商标审查周期压缩到8个月内,比2012年缩短了4个月。
拓宽商标申请渠道。2016年7月5日至6日,四川雅安和浙江台州商标受理服务处正式启动,改变了申请人只能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及中关村办事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状况。2017年底,已在全国设立了105个商标受理窗口、49个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业务,并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推进商标注册电子化。2017年3月10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受理范围扩大至除商标代理机构外的普通申请人,2017年6月19日,网上申请业务范围由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拓展至变更、续展等23项后续业务。2017年11月起,新版商标电子公告系统正式上线,实现1980年商标公告复刊后数据全覆盖。
推进商标评审工作便利化和公开化。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至8个月以内,实现商标评审裁定文书全部即时网上公开,开展评审案件口头审理。
4.商标管理工作情况
适应百姓消费升级和供给质量提升的要求,提出商标品牌战略,制定实施《工商总局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和企业的关系,继续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加强对商标品牌的运用与管理,推动地方品牌经济发展。
推动取消政府行政认定著名商标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职能,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转变商标工作思路,推动取消地方政府行政认定著名、知名商标制度;扭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误区,把驰名商标的内涵回归法律保护的本意。
平等保护合法商标权益。制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注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商标权益,维护商标注册秩序。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为重点,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推进跨区域、跨部门商标执法协作,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五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5.1万件,涉案金额34.2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363件,涉案金额10.4亿元。
大力推动商标品牌运用效益提升。鼓励地方建设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发挥商标品牌引领作用。利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带动培育产业区域品牌,运用地理标志商标实施精准扶贫。截至2017年底,共核准注册3906件地理标志商标,是2007年底(301件)的12.9倍。
积极推动商标品牌国际化。引导企业加快商标海外布局,积极推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主动参与商标国际规则制订,积极构建企业商标海外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一大批海外抢注商标问题。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2017年,我国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4810件,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这是我国年度申请量首次超过4000件,排名首次进入前三。截至2017年底,我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累计有效量为25,006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国商标工作快速发展,商标品牌建设不断加强,品牌创新环境不断优化,我国成为推动全球商标知识产权增长的重要力量。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在便利申请人,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成效并积累了经验。通过扩充审查力量,改革审查体制的尝试,解决了压缩商标审查周期的难题。这一时期商标工作为打造中国品牌,推动质量变革奠定了基础。但是我国还不是商标强国,商标工作需要将工作重点转到规范商标注册秩序、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品牌经济发展上。
(二)商标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2018至今)
1.机构设置及职能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能划转至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11月15日,《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规定,将原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承担商标审查注册、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参与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参与规范商标注册行为;参与商标领域政策研究;参与商标信息化建设、商标信息研究分析和传播利用工作;承担对商标审查协作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商标审查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商标法律法规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条款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一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涉及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处罚措施三个方面;二是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加重侵权成本,惩罚恶意侵权人,给予权利人更加充分的补偿。《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是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
3.商标注册工作情况
为适应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趋势,2018年3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为实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幅缩短商标注册周期”的目标确立了制度保障,为基本建成优质便捷高效的商标注册体系明确了时间表和任务书,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红利持续释放。
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仍处于高位。2018年以来,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为1235.9万件,其中2018年为737.1万件。截至2019年8月,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4020.1万件,累计注册量2687.3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2369.9万件,平均每5个市场主体拥有一个有效商标。
推进商标审查体制进一步改革。2018年下半年,济南、郑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陆续投入使用,商标审查力量合理扩充,商标审查周期大幅缩短。截至2019年8月底,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缩短至5个月。开展“商标审查质量提升年”行动,严把申请入口关,建立落实重大不良影响商标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建设商标注册审查禁用词库,严格审查质量管理。探索推进商标注册改革,进一步改革商标审查方式,促进商标审查提质增效。
商标注册电子化高质量发展。(1)2018年6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系统上线运行,实现了商标国际注册网上申请、电子通知、网上补正、在线支付、网上受理的全程电子化,这是我国加入马德里体系以来的一项历史性跨越。(2)2018年11月27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集网上查询、申请、发文、公告、缴费、注册证明公示6大功能为一体,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全流程服务。(3)2018年12月26日,商标数据库实现开放共享,向社会免费公开全部约3500万存量商标的基本信息。(4)2019年1月,商标图形智能检索技术投入运用,实现了“以图搜图”的智能检索,提升审查效率近20%。
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初见成效。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梳理典型案件,明确严厉打击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等在内的四种恶意注册行为。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坚决遏制恶意商标抢注行为。2018年以来,在审查、异议和评审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3万件。
4.商标管理工作情况
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商标管理工作重点从保护商标专用权向规范商标注册秩序转变。
持续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起草《关于建设商标品牌创业创新基地的指导意见》,指导广州推进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建设。制定《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在浙江丽水召开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地方区域品牌建设工作。
全面停止著名商标行政认定。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清理废止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持续保护商标专用权。部署开展2018年打击商标侵权“溯源”专项行动和打击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行为“净化”专项行动,加强对地方商标行政执法的指导和培训力度。加强商标侵权案件转办、督办,向地方执法机关转办涉嫌商标违法案件线索。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起草《商标代理监管暂行办法》。
继续做好商标品牌运用。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推广马德里国际注册,积极服务地方运用商标品牌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牵头深化商标品牌富农工作,积极指导各地深入开展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工作。组织“地理标志精准扶贫”西部宣讲活动并成功完成广西、新疆和四川站宣讲,累计近万人参与活动。加强对地方地理标志和普通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运用和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举办贫困地区地理标志运用水平提升培训班。
党的十九大以来,商标工作开始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商标注册效率稳步提升,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取得突破性进展,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一代代商标人锐意进取、夯基垒台、立梁架柱的伟大实践。2019年,原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顺利完成机构改革,新的商标局正式成立,聚焦主业主责,部门之间如何发生“化学反应”,如何执行好新修订《商标法》关于打击恶意注册的规定,如何促进各项业务的融合与优化,更好服务申请人,等等,是需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
四、商标工作未来展望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商标工作的发展历程,向我们展示了商标工作在监管市场秩序、保护商标专用权和促进品牌经济发展方面所做的探索和取得的成绩。党的十九大以来,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产权制度,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能划转至重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体现了商标确权授权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了在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攻关期,保护知识产权对优化营商环境,支撑创新发展的重要地位。
“高质量发展,集中体现了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是为了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展望新时代商标工作,要坚持以提高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更好满足申请人对商标注册便捷高效公平公开的多样化需求,以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中心,努力建成申请便捷、服务优质、保护高效的商标注册体系。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增强“四个意识”,提高对新时代商标注册工作的思想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矛盾只能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2016年以来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改变了改革开放40多年商标注册申请不便利的现状,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商标网上服务;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充分发挥服务和宣传功能,在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商标改革深入推进,社会公众对商标确权高效公平的需求更加突出,对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要求更加明确,现有商标注册体系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作出了新的顶层设计,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商标工作纳入大知识产权工作范畴。商标局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来主管全国商标注册与管理转变为主要承担商标注册工作,充分体现了商标确权在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发展、服务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商标工作要深刻理解申长雨同志提出的“注册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项核心业务,是立局之本,事业之基,必须始终放在突出位置,毫不动摇地持续抓紧抓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不移地把商标注册改革推向深入。
(二)以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全面深化商标注册改革
“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由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商标确权是商标注册的核心,确权是否高效公平,直接影响市场主体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全面深化商标注册改革,要聚焦创新业态和传统产业新经济增长点,扩大商标保护客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1.全面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降低实体经济成本
(1)以智能化、信息化手段为支撑,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流程,优化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提高商标注册申请质量,从源头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2)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依法宣告无效;推动商标法修改,研究商标权人三年提交使用证据“义务”的可行性,研究清理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降低注册商标饱和度。(3)提升商标评审便利化改革水平,完善商标评审规程,规范评审裁文内容,推广商标评审口头审理和巡回审理,充分发挥公正公平及时授权确权优势,降低维权成本。(4)研究商标后续流程增加行政诉讼途径的可行性,完善申请人商标确权方式;研究公开商标审查文书可行性,增加商标审查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准确划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目标和任务,服务重大国家战略
(1)区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重新定位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功能地位,适时创新和拓展商标业务范围。(2)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特点,调查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等产业商标注册和品牌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做好相关产业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提质增效方案。(3)提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促进区域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效益。(4)加强对科技创新、绿色产业等新业态新模式的研究力度,紧跟传统业态新经济增长点发展趋势,扩大可接受商品和服务内容,调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调整类似商标和类似服务项目,调整相关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审查标准。
3.加快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商标注册保护体系,服务“一带一路”倡议
(1)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商标保护合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2)调查对外贸易重点业态商标海外布局情况,推广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3)严厉打击各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平等保护中外申请人权益,服务营商环境。(4)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向国外产业界宣传我国商标注册体系高效便捷的优势,讲好中国商标改革故事。
(三)以深化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始终,建成专业高效优质的商标注册管理体制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指导的。商标改革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主要经验有:(1)注重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不断完善和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目标和任务,保持改革和商标业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开拓性。(2)注重对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对照群众和企业需求,对标国内外知识产权审查先进水平,制定改革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商标注册和管理改革任务一一完成。(3)强调落实是关键,从拓展申请渠道、简化手续、缩短商标审查周期等关键性问题入手,在整体推进商标改革中实现重点突破。(4)始终抓住党建、改革和落实的关键环节,以党建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推进五大发展理念在商标改革中的全面落实。
深化贯彻新发展理念,要加快研究形成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设专业化、高效化、优质化的商标注册管理体制为目标,促进商标注册工作朝着高质量、高效率、公平公开、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突出创新性
(1)创新管理模式,促进原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深度融合,打破融合壁垒,建立完善全业务提质增效措施和制度。(2)加强商标注册申请前瞻性研究,科学预测商标申请量,合理布局商标审查力量。(3)瞄准产业界创新领域研究,强化商品、服务和相关领域商标审查标准的研究与制定。
2.突出协调性
(1)建立以分类别专业审查为主和全类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确保商标审查标准突出专业性,兼顾普遍性。(2)加快建立商标审查、异议和评审环节打击恶意注册协调机制,明确标准,联合打击。
3.突出可持续性
(1)破解商标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瓶颈问题,强调各岗位人才商标审查能力基础,合理规划岗位配置和素质要求,制定长期、中期、短期干部培训计划,为可持续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力量。(2)强化商标信息化建设,争取经费支持,持续推进现有商标审查系统优化和商标审查四期系统建设。(3)继续推进商标档案改革,优化档案存储空间和方式,完善商标电子档案建设,清理商标数据库。
4.突出开放性
(1)积极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定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2)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与国际接轨,破除商标注册改革顽瘴痼疾。
5.突出包容性
(1)遵循社会规律的包容性发展,建立更加公平公正的商标确权授权制度,创新工作方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2)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商标注册环节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权益,促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捍卫法律尊严,平等保护不同市场主体商标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崔守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局长